(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通常被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
银行指存款货币银行和中央银行。在西方国家,存款货币银行习惯上称为商业银行,或普通银行、存款银行等;在中国,则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为数众多的存款货币银行是作为货币资金借贷的媒介而产生的,是“借者的集中,贷者的集中”。他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商企业:吸收它们的存款,向它们提供贷款,为它们进行转账结算等多方面服务。在作为借贷中介的基础上,其发展的早期曾具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同时具有创造存款货币的功能。当银行券发行权被剥夺后,它们则成为存款货币的供应者。这也就是它们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的原因。存款货币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数量,一方面取决于工商业者对贷款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它们自己聚集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中央银行,通常一个国家只设一家,也有多家组成一个系统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中央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垄断钞票的发行,并依据货币政策的要求调节货币供给;作为最后的贷款者,支持银行系统保持必要的流动性;组织全国的支付清算并保证其顺畅运作;依据国家划定的范围实施金融的监督管理。由存款货币银行和中央银行组成的银行系统是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
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情况看,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一个种类繁多的金融组织群体。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货币供给形成角度的统计中,它们被列入存款货币银行的口径之中)、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财务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尚待规范的种种民间准金融组织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门类还要多一些,如房地产专业金融公司、票券贴现公司、投资银行类机构等等。
从对金融机构营业范围监管的角度说,世界上大体有两种管理模式:分业管理模式和混业管理模式。分业管理,即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分别由专门金融机构从事,不得兼营;混业管理模式则指这三种基本金融业务由各金融机构——不论其具体名称——自主决定是否交叉兼营。大多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一直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而美国和日本则长期实行分业管理。近年来,美国实际已逐步突破原来的分业管理模式;日本实施的金融改革,在今后的两三年将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上的相互准入。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