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1年5月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后,又先后颁发了《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稿。《条例》注重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吸收了计划生育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立法形式把计划生育政策固定下来。安徽省农村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生育政策、节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政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费管理政策等。《条例》对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凡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后,由夫妻双方提请申请,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放生育证。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多种奖励,包括延长婚假、产假期;减免农民当年的义务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自留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子女证的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给适当照顾等。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也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三)分类指导,重点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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