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二)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改革政社合一体制时,全省对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未作统一规定,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其名称有的叫经济发展公司,有的叫农工商合作社,也有的叫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的,但许多地方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不够重视,许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挂了个招牌,不起作用,仍有不少处于无人管的瘫痪状态。 1985年9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解决社区合作经济的设置和发挥其作用的问题。并强调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坚持“五个不变”的政策原则,即,坚持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改变原有的承包合同,不改变家庭自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改变原生产队债权债务的权属,不改变原生产队的公共财物的权属。尔后有组织地办好试点,分类指导,不限时间赶进度,不图形式讲求实效,设置一批健全一批。1990年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对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的性质、主要职能及三者的关系;对三者的内部经营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至1992年全省在原生产队或自然村设置了经济合作社211 256个,在原大队或管理区设置了经济联合社22 844个,有少数乡镇一级集体经济也设置了经济联合总社。 ☚ (一)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 (三)加强土地、承包合同、财务管理 ☛
(二)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二)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政社分设时, 相当一部分乡, 在原公社这一层次设置过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 大体有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的, 如农工商公司等; 一类是管理性的, 如经济委员会等。以后的实践证明, 前一类多数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经济实体, 后一类则成为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 因而陆续都被撤销了或有名无实。至于原大队和生产队, 只有少数地方设置了合作经济组织, 例如洛南县, 原生产队普遍改称合作社; 而在大荔县, 曾一度保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名称。除此之外, 多数地方没有设置经济组织。 其实, 关于设置合作组织, 中央有明确的要求。中央1983年的1号文件指出: “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 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 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 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 1987年的中央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 与专业合作社不同, 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据此, 后来都把这种设在原公社、大队或生产队范围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称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全省从1985年起, 就多次部署设置和健全社区合作组织的工作。从当时直到目前的情况看, 多数与村民委员会同设, 即 “村合作与村自治”相结合。也有单独设置合作经济组织的, 其中又有两种情况:种是在原生产队设置合作社, 原大队称为经济联合社; 一种是在原大队设置合作社, 原生产队称为分社。以村设置经济组织的特别是村办企业有一定基础的, 也有称为农工商公司。为了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运行规则, 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于1987年12月转发了有关部门起草的 《陕西省农村基层社区性合作组织示范章程 (草案)》, 推动了各地设置社区合作组织的工作。例如渭南地区, 1987年底设置了1 063个村合作社 (或联社)、914个 (村民) 组合作社(或分社), 到1990年底, 相应的社数分别增加到1 742个和6 816个, 全区91%的村设置了合作组织。 乡镇合作组织, 一般都依托主管乡镇企业的“企业办公室”建立; 而村、组的合作组织, 绝大多数还是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结合。随着商品经济和村集体企业的发展, 以农工商公司等名义组建的村合作组织已陆续出现, 差不多每1个县都有少数的几个。例如岐山县, 已有村级公司12个, 有农工商总公司、农工贸公司、工商企业总公司等具体名称, 就其基本性质来看, 仍是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 (一)政社分设和乡村行政组织 (三)完善双层经营体制 ☛ 00027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