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购统销阶段1956—1984年
1956年,国家将木材列为一类物资, 开始实行统购统销。每年的木材生产、分配计划, 由中央和省磋商, 分别确定上调和留省计划指标。同时, 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在调配工作中, 坚持 “先中央后地方, 先上调后地销, 先重点后一般” 的原则, 首先保证完成上调中央和省木材计划任务。江西上调木材主要销往华东地区的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浙江等省 (市)。
在木材统购统销工作中, 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农业用材的供应。1958—1961年, 省对滨湖农区需要的木材按行政区域下达地销计划, 由专区分配到缺材县,予以组织供应。从1962年起, 农业用材采取由省安排在顺流的贮木场或集材点拨交, 相应地增加该专区上调省任务的办法解决。仅1966年, 由省计划安排支农木材和竹材, 就分别达5.48万立方米和107.27万根。
从60年代中期起,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做好规格木材统一经销的同时, 积极开展非规格材的经销业务。省人委规定, 非规格材由农林垦殖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插手经营。1965年成立省农林垦殖厅供销经理部, 专门负责全省非规格材和农林垦殖系统三类物资的产、供、销业务。直至1981年才取消了非规格材统购统销, 并允许林农生产的规格材自留20%。据统计, 1956—1984年, 木材统购统销期间, 全省共调销商品木材4154.16万立方米, 毛竹5.52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