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购统销时期(1954—1984年)
1954—1984年长达31年的时间里,云南油料产量和收购价格随奖售政策调整变化历经数次大起大落。起时能做到省内购销平衡,个别年份自足有余,调出支援邻省;落时降低口油定量供应标准,从省外调入,或用省的外汇从国外进口弥补收支缺口。经营品种也随供应变化而增减:核桃、花生两个品种,油脂供应紧张时,划归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加工成油脂作定量供应;油脂供应宽松时,分别划归外贸及供销部门当干果经营。油脂经营于1956年由商业厅划归粮食部门经营。
1.油菜籽收购政策。
❶购留比例。1954年统购开始,组织社乡评定会评定各户统购数;1955年多产多得,增产多留;1957年对自足社和余油社核定统购任务,增产数购40%;1962年,春菜籽一般产区购七留三,集中产区购八留二,秋菜籽购留各半;197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年留油超过1.5千克的,其超过部分由国家统购,对贡献大增产多的队适当多留,但人均最多不得超过2.5千克,超过部分全部出售给国家,此项政策“一定五年不变”。
❷提价和加价。1971年,生产队完成统购任务后出售部分按统购价加价20%奖励(1972年加价幅度调为30%,1979年又调为50%);1979年统购价提高25%。
❸奖售粮食和奖励物资。从1961年开始,收购油菜籽实行奖售粮食和奖励物资政策。粮食奖售标准随油菜籽收成好坏和供求情况而升降。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出售50千克油菜籽,最低奖售原粮35千克,最高奖售贸易粮75千克(1963年);人均超过50千克部分每50千克奖励棉布1米(1963年每50千克油菜籽奖励棉布4米),针织品0.67米,化肥10千克(1980年),奖售粮可以顶抵公余粮任务。
❹返油枯。从1963年起油枯全部或大部返销给生产队作烟草优质肥料。
❺保口粮。油菜籽主产区每人平均口粮水平达不到附近粮食生产队的由国家返销补足。
油菜籽统购中边疆和内地山区实行特殊政策。1954年,边疆25个县未实行统购,由国有贸易公司随行就市收购;1975年边疆地区不论定购或超购每出售1千克油菜籽奖售原粮1千克,奖售化肥0.2千克;怒江、迪庆两个自治州,不分配统购任务,全部按超购价付款并奖售粮食。内地高寒山区实行减少公余粮任务,相应增加油菜籽收购计划,并实行多产多留,归队所有,公粮折征,余粮减免政策。
1954—1984年共收购油脂(含花生、核桃油)44.32万吨,年均收购1.43万吨。
2.植物油供应政策。
❶农村统销。1954年统销开始,农业人口每次每人供应0.25千克,因排队,走长路影响生产,农民不满意,第二年改为不统销,由小商贩送油下乡销售。尔后,农村实行油料自给、国家只购不销政策。
❷部队供应。按团以上后勤部门根据各类人员采购定额编制购油计划供应。规定标准虽高于地方,但油脂供应紧张时(文化大革命期间)只能供到定额标准的50%~70%。
❸城市销售。居民口油、工业用油、饮食行业用油分别实行不同标准和不同供应办法。1954年居民口油实行定量、定时、定员控制销售办法,只保昆明、东川、个旧、易门等几个城市工矿区,每人每年供应植物油3.5千克,动物油1.5千克。1955年后随着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实施,油脂也逐步进行定量供应。上述城市工矿区干部、居民每人每月供植物油0.2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供应0.35千克,尔后,各县亦实行定量供应办法,凭粮食供应证供应。从1957年开始,对大学六级以上讲师、副教授、主治医师、演员、科学家、副厅以上、大校军官以上、行政13级以上人员以高于统销价两倍的价格供应0.75千克,执行到1967年终止。1961年到70年代后期,油脂供应紧张,定量标准降低,干部、居民每人每月供应0.1~0.15千克,有毒工种工人、高校学生每人每月供应0.25千克。1979年后随着油料生产和收购增加,逐步恢复原定量标准,每人每月供应0.2~0.25千克。1981年起除平价定量口油外,昆明、东川、下关、个旧、开远5城市居民每人每月供应0.25千克“中价油”(即比集市价低,比统购价高的价位)。工副业用油从1954—1981年由各级计委审批的计划按统销价供应,1982年除原定计划外增供“中价油”或议价油。饮食、糕点、旅店1954年由各级政府审批限量供应;1957—1969年由各地制定粮油比例供应;1970年全省统一按销售50千克粮供2千克油脂,70年代油脂供应紧张,油脂调出地区每50千克粮供2千克,调入地区供1.75千克;80年代初,油脂供应情况好转,不但国营饮食服务业的供油标准恢复到每50千克粮供2.5千克油,个体户亦享受同等待遇;1981年供中价油。
1957—1984年共销售油脂45.74万吨,年均销售1.63万吨。同期年均收购量1.54万吨,年均销大于购908吨,由省外调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