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费来源与投入
1995年,北京市普教事业费银行支出186746.74万元。全市普教事业费实际支出221 883.8万元。实际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163 418.52万元,占实际支出的比例为73.65%;公用经费支出58 465.28万元,占实际支出的比例为26.35%。
1.教育事业费。北京市普通教育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县级财政、乡财政)、厂矿企业办学经费和其他渠道筹措的教育资金。
北京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基本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拨款,曾一度存在经费不足、渠道单一的问题。1980年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事业费也相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切块安排。1981年,北京市对远郊9个区、县试行财政包干,教育经费管理体制随之改变。1985年以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区县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下放到乡(镇)政府,区县政府主要负责直属学校的经费投入,逐步建立乡级财政,形成财政三级(市、区县、乡)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北京市普教经费投入速度加快,力度加大。1985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幅度增拨教育经费。1986年,北京市人大通过立法,规定“市、区(县)财政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从1987年到1990年,北京市普通教育经费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经费来源有了较稳定的渠道,增长幅度居全国各省市前列。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第三个增长,即:“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市政府制定标准,并随物价指数调整,以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实际增长。” “三个增长”为办学条件的改善,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到1995年,全市教育经费连续十年实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除了保持“三个增长”外,市政府每年都拨专款扶持贫困乡发展教育,1995年,市政府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重点解决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山区教育建设。
“八五”期间,市财政对普教事业费拨款年递增率28.22%,普教事业费的实际支出年递增率29.65%。
北京市政府提出在“保证国拨经费‘两个增长’的同时,努力增加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投入”。北京市普通教育经费采取以政府拨款为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逐渐增加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投入的比例。各级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行政的或社会的各种手段,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除国家主渠道投入以外,开辟了人民教育基金、群众集资、社会捐助、校办企业等多种渠道。
2.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1986年,北京市在郊区农村展开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北京市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至1990年底总共征收6088.4万元,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和教学设备购置,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从1989年起,北京市各远郊区、县先后建立起人民教育基金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捐资助学的义务。到1990年底,不到两年的时间,10个远郊区、县共征集人民教育基金4660.1万元。人民教育基金的投入,为远郊区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达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创造了良好的办学条件。
3.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1980年以前,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大部分比较破旧,很多学校存在危房,有的学校教学条件很差,学生上课没有课桌椅。针对这种状况,北京市下大力气改善办学条件,第一步:1981年提出“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桌凳。第二步,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行国家办学和厂矿企业社队办学相结合。到1985年,远郊农村小学基本实现“一无两有”,新建改建了一大批校舍。此后,农村中小学校舍更新建设改造一直持续不止,而且房子越盖越好。
《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颁布以来,北京市严格依法治教,按规划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制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筑标准》,为远郊中小学调整布局、改建校舍每年都有相应的投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逐步建立了专用教室,添置了常识、体育、音乐、美术、图书等教学设备;在中小学普遍开辟了阅览室,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药品也逐年配备齐全。山区中小学校舍焕然一新,教学设备得到更新,教学和生活设施得到较大改善。1993年底,263所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已全部达到了《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的基本标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