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油销售政策
1949年6月5日起,市人民政府相继对公营厂职工和机关公务员,学校教职员工等实行粮食、食油配售政策。同时国营粮食部门、合作社和私营粮(油)商可在市场自由经营粮食。
1954年1月起,上海相继实行粮食、食油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政策,不准私自经营粮油。同年3月起,实行居民口油凭票定量供应;8月起,按户发放居民购粮证,凭证记量(不限量)定点供应口粮,市郊菜农按户发证,定点凭证供应,对缺粮的队(户),下达粮食供应控制数,按需分月供应。1955年10月起,居民实行粮食以人定量供应,对菜农口粮核定平均每人每年供应量;对缺粮队农民口粮实行定销(一年一定)。1957年5月,调整居民月定量水平。农村粮食统销实行“增产减销,减产增销”政策;并对菜农口粮实行以人定量,对缺粮队农民实行“划分等级,按人定量”,使劳力强、食量大的农民口粮得到合理安排。1958年,由于“放开肚皮吃饱饭”,普遍超定量标准,致使翌年春季起粮食紧张。1959年,对缺粮队农民口粮实行按人包干,以人定量,指标到户,凭票吃饭的政策,控制农村粮食统销数量。次年,粮食歉收,对菜农口粮取消以人定量,改为包干。1961年3月起,调整居民口油定量标准。1963年3月起敞开销售议价粮油。“文化大革命”期间,缩小议价粮销售,仅保留饮食行业的米饭;议价油销售仅保留饮食行业和伙食团范围。1971年,农村粮食统销实行“一定5年”政策,对缺粮队定为每人每年240~276千克。
1978年9月起,贯彻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精神,对市级批准征用、开河、筑路的粮田及调整作物布局而减少粮田的缺粮队,增加统销指标。1979年4月起,恢复销售议价粮油。1981年,对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供应250克中价食油(高于统销价,低于议销价)。1982年,实行平价粮食(包括农村统销)销售一定3年包干办法。1984年下半年起,行业用粮陆续退出平价计划供应渠道,改为议价销售。1985年,由国家供应的农村统销口粮、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等用粮,都由统销价改为按比例价供应,同时实行按期核批统销计划,发证到户,分月供应,并取消农村缺油户的统销政策。1987年1月起,工业用粮全部由平价供应改为议价销售。同年,对居民供应的中价油改为以粮票换购平价菜油。1990年起,对饮食行业用粮、饲料粮逐步减少平价销售计划。1992年,对行业取消中价油,改供议价油。1993年4月起,取消城镇居民口粮(油)定量凭票、行业用粮(油)、农村粮食统销政策, 改为在确保重点对象供应的前提下, 粮油商品按市场价随行就市, 敞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