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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社会救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社会救济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种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孤老残疾和贫困户的基本生活。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就把社会救济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并逐步形成一种制度,如每年的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和孤老残疾救济、五保户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救济等。社会救济主要分成临时救济和固定救济两种,从1950年至1995年全省共发放出社会救济款5亿余元,社会救济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1.困难户救济。困难户是指由于劳动力少、劳动力弱、劳动力长期患病或遭不幸事故等原因而影响生活,总收入不足以维护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户。困难户补助救济办法:
❶“输血”。对劳动力少、弱或孤残病的进行款物救济。从1980年至1995年,全省共拨发救济款2.3亿元,还有大量的救济物资。1995年全省临时救济达71.5万人次,集体补助困难户金额1 294万元;
❷“造血”。从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发展商品生产,走生产自救、勤劳致富之路。这是农村社会救济的一种改革和发展;
❸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扶贫经济实体,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就业,增加收入。1990—1995年全省累计扶持灾民、贫困户近40万户,创办扶贫经济实体2 100多个,使他们中的大多数摆脱了贫困;
❹政策上给予优惠。如发展生产上的优惠政策,卫生部门的医疗减免,子女入学的学费减免等;
❺对困难户中的特别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95年底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特困户32 197人,年补助金额1 300万元;
❻节日的走访慰问。近年来按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春节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均开展“走千村、访万户、送温暖”活动,对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
(2)“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的对象是指农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孤儿。“五保”是指: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五保”对象的确认采取群众评定,行政村审查,乡镇政府批准,确认后张榜公布,发给“五保”供给证。
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体供给是党和国家在农村长期的一项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除通过互助合作进行帮耕、种、收外,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五保”户临时或定期救济费40多万元。1958年以前省民政厅及时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1958年提出建立乡镇敬老院,实行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保证“五保”人员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到1978年,全省“五保”户4.29万人, 已有4.01万人享受“五保”供养, 占93.5%;举办农村敬老院378所,入院人数达3994人,分散和入院供养的人均年生活费分别达到400元和700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福建“五保”供养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6.1万多人享受“五保”供养;建立乡村敬老院近800所,其中由华侨、个体户捐资筹办供养的义办敬老院有5所; 入院人数共达到7600人,并有20多个县(市)实现乡乡镇镇都办敬老院。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供养标准为890元, 入院者为1060元。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了《福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各地按规定由乡(镇)政府为主多方筹集“五保”供养资金,提高“五保户”供养水平。至1995年,全省已有850个乡镇实现全乡 (镇)“五保”供养由乡(镇)统筹分期发放,确保了“五保”户的生活供养。同时为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各敬老院开展多种多样的农副业生产,全省已办近500个生产经营基地,每年为敬老院增加100多万元的供养资金。

☚ (一)自然灾害救济   (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

(二)社会救济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工作在农村主要是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对社会困难户给予补助救济。“五保”是指: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五保户”。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社会救济工作,在全社会大力提倡敬老爱老,扶贫济困,社会救济事业有较大发展。
1. 困难户的救济。困难户是指由于劳动力少,劳动力弱、劳动力长期患病或遭不幸事故等原因而影响生活,总收入不足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户。困难户补助和救济方法:一是“输血”,对劳动力少、弱的、孤残的进行款物救济;二是“造血”,从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发展商品生产;三是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扶贫经济实体,吸收有劳动力的困难户就业,增加收入;四是政策上给予优惠。如卫生部门给予减免医疗费,教育部门减免学费等;五是对困难户中特别困难的农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90年开始,佛山、深圳、中山、东莞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根据特困难户的家庭人口和经济情况,以村委会和乡镇经济为主,以户为单位,每月定期定量发给补助费。至1991年底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特困难户有7 683户,年户均补助金额365.8元。
2. “五保”工作的对象、内容及供给原则。“五保”工作的对象是指农村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五保”对象的确认采取群众评定、管理区审查,乡镇政府批准。确认后张榜公布,发给“五保”供给证。一般一年评一次。1991年在全省已评定入保的五保户13.2万人。
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体供给是党和国家在农村长期的 一项政策。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五保户由合作社负责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1967年至1978年,五保户普遍由生产队集体供养,给予他们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体制的改革,五保户供给形式也随之改革,由原来的生产队供给改为乡镇统筹供给。同时对一些长期贫困的地方实行集体供给有困难的,国家给予临时救济和补助。
供养形式有分散和集中两种。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家生活,主要由乡镇统筹供给。此外,还有个人义养。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备护理人员。集中供养。办敬老院,收养五保户。全靠乡镇统筹供给。至1991年底全省已办敬老院1 287所,收养五保户15 760人。1991年,广东在东莞、中山市和新会、宝安县农村正在实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农民从20岁起投保,保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和国家补助为辅,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即按月发给养老保险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广州市的天河、海珠、芳村等区和番禺、花县等市县的部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对老人实行退勤补助。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岁的女性社员,按月发放退勤补助费。仅天河镇14个村委员会享受退勤补助的就有3 512人,最高每月补助220元,最低22元。

☚ (一)自然灾害救济   二、优待抚恤和退伍军人安置 ☛

(二)社会救济

(二)社会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把社会救济工作作为长远国策和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 组织城乡贫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扶持发展生产, 切实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❶春夏荒救济。 由于自然灾害频繁, 青海多数年份有春夏荒发生, 部分农民口粮十分困难。 为确保群众顺利度荒, 党和政府在组织群众生产自救的基础上, 及时发放救济粮款, 解决群众断粮缺粮的困难。
❷冬令救济。 青海省地处高寒, 冬季寒风凛冽, 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缺少过冬衣被御寒。 为此, 西宁市即成立了冬令救济委员会, 发动各界群众以及机关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开展募捐活动。50~60年代, 青海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多次进行冬令救济。 1981年9月, 省民政厅在西宁市召开的全省第二次扶贫工作会议上, 强调冬令救济以发放实物为主, 并将御寒衣被及早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 近20年来, 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几乎每年都安排相当数量的冬令救济款以及棉被、棉衣、棉布、棉毯、 毛毡等冬令实物以救济群众解决困难。

☚ 3.救灾改革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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