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耗能
农村生活耗能包括炊事、取暖、照明及文化生活等耗能。
据测算,全自治区农村生活耗能为131. 52万吨,占农村总耗能的31.8%,农村人均耗能354公斤。品种构成为煤炭112. 19万吨,占85.3%; 生物质能16. 92万吨,占12.9%;油品0.3万吨,占0.2%; 电2.11万吨,占1.6%。
灌区农业生产水平较高,农民经济较为富裕。农村生活耗能除个别农户少量耗用秸秆外,其余均为煤炭,年耗煤82. 22万吨,人均518. 25公斤。其中电1. 11万吨,占耗能量的1.35%。
山区农村生活耗能48. 19万吨,人均耗能241. 1公斤。品种构成为煤炭29. 97万吨,占62.2%;成品油0.30万吨,占0.6%;电0. 999万吨,占2%;秸秆5.31万吨,占11%; 畜粪8. 68万吨,占18%; 薪柴2.93万吨,占6%。
南部山区8县农村能源资源贫乏,生物质能源受自然条件制约牛长量低,从1982年开始到1990年先后普及了省柴节煤灶,推广了省柴节煤炕,节约了大量的生物质能燃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人口的增长,部分贫困农户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不依靠过量樵取薪柴或挖野草获得生活所需的燃料。个别地区仍然存在 “人与农田争肥料、人与牲畜争草、人为毁林”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