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政基础建设
1.配套完善渔业法律体系。1954—1994年,结合安徽省实际,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5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渔业权登记办法》;1980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1989年8月,安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产局发布《安徽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2月,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2.渔政队伍与建设。
❶渔政队伍建设。包括专业和兼职渔政检查员、渔业公安及群众性护渔组织。至1994年,全省共有专职渔政员988名,渔业公安干警140人。全省每年都对渔政管理人员以不同形式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
❷渔政设施建设。从无到有,不断改善。据统计,1994年,全省共有渔政船42艘、渔政艇31条;渔政车和通讯工具(对讲机)多部,管理力量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