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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油脂、油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 油脂、油料

(二) 油脂、油料

天津解放初期,天津市郊县种植油料不多,仅收购一些花生果、棉籽、蓖麻籽和葵花籽。
1.计划经济时期。1953年11月,国家决定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在农村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统购),收购的品种和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对城市居民实行油脂计划供应 (统销)。为了稳定食油价格,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天津市取缔了食油自由市场。食油统销零售价格按市场批发价格顺加9%执行。天津市按中央统一价格管理的食油有: 芝麻油、花生油、黄豆油、卫生油4个品种。1955年8月,天津市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油料收购价格作了具体规定。每500克收购价格分别为: 花生仁中等0.20元,芝麻0.24元,葵花籽0.14元,棉籽0.057元,蓖麻籽0.178元。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之后,食用油统销批发价格改按统销零售价格倒扣4.5%的批零差率执行。1964年5月,天津市提高了食油统销价格,属于中央管理的4个品种提高5.54%; 属于河北省规定的菜籽油、棉籽油,提高幅度为10.4%; 属于天津市规定的菜籽油、黑豆油、大槽芝麻油、玉米菜油等24种小杂品油,提高幅度为4%。1958—1967年油料统购价格见表5-4-1。

表5-4-1 1958—1967年天津市油料统购价格


单位: 元/50千克

品种价别花生仁花生果葵花籽芝麻麻仁棉籽油菜籽蓖麻籽备注
等级规格统购价中等出仁68%中等中等去皮炒中等中等中等
1958年统购价20.1712.831428 5.65 17.801960—
1959年
1960年
1961年
1962年
1963年
1964年
1965年
1966年
1967年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统购价
20.88
22.83
30.70
30.70
30.70
30.70
30.70
30.70
30.70
12.80
17.80
19.20
19.20
19.20
19.20
19.20
19.20
19.20
15.50
17.50
26.80
26.80
26.80
26.80
26.80
26.80
26.80
28
31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5.65
5.65
5.96
5.96
5.96
5.96
6.90
6.90
6.90
17
19.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19
23.50
35.50
35.00
35.00
35.00
35.00
35.50
30.00
1970年
价格
未变,
保持在
1967年
价格水
平上

1971年,国家调整了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16.7%。这次提价后,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统一价,天津市每500克收购价分别为: 花生仁0.38元,葵花籽0.29元,芝麻0.42元,麻仁0.45元,棉籽0.069元,蓖麻籽0.40元。统购价格未做变动。
2.经济改革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天津市从1979年起对油脂、油料实行议购议销。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商业部布置,1979年天津市对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提价幅度为25.88%,并对油料收购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高购价的基础上加价50%。各种油料的统购价格每500克分别为: 花生仁0.48元,花生果0.343元,葵花籽0.34元,芝麻0.59元,棉籽0.105元,蓖麻籽0.50元。
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没动。1980年8月,食油统销批发价格改为以统销零售价格为基础倒扣9%的批零差率作价,此办法一直延续到1990年。
1984年4月根据商业部的规定,天津市将蓖麻籽和桐油改为议购议销。实行统购的食用油只剩下花生油、棉籽油、豆油、芝麻油4个品种。
1985年,国家对油料生产实行合同定购政策。1986年,国家提高了大豆及豆油收购价。1987年,又提高了花生仁(油)棉籽(油) 的合同定购价,花生仁(油) 由原“倒四六” 比例提高到超购价,棉籽(油) 由 “正四六” 比例价提到超购价。1988年再次提高其他几种油料的价格: 芝麻 (油)、菜籽 (油)、葵花籽 (油) 提到 “倒二八” 比例价。其他油料(油) 及副产品,都按葵花籽 (油) 的调整幅度调整。其收购价格见表5-4-2。

表5-4-2 1988年天津市油料收购价格


单位:元/50千克

品种等级收购统销价比例
销售价
比例加
费用
销售价
统购价定购价市郊区
花生油
芝麻油
芝麻油
豆油
棉籽油
葵花籽油
菜油
二级
小磨
大槽
二级
毛油
二级
二级
132.69
147.70
138.50
165.00
90.00
129.20
172.50
192.00
180.00
165.00
108.00
168.00
85.00
100.00
98.00
84.00
69.00
98.00
105.00
172.50
192.00
180.00
165.00
108.00
168.00
183.00
203.50
191.00
175.00
114.50
178.00
油菜籽油二级106.00 80.00  

1991年4月,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对6种食用油(花生油、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其中:花生油每500克(下同)由原销价0.85元调整为2.31元,菜籽油由0.80元调整为2.08元,棉籽油由0.74元调整为1.90元。豆油由0.84元调整为2.15元。此外天津市管理的食用油价格,芝麻小磨香油由1.00元调整为2.55元,菜籽(大豆)烹调油由0.96元调整为2.37元,葵花籽油由0.98元调整为2.23元。
食用油实行购销同价后,平议差价较小,食用油库存充裕,放开食油价格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天津市决定从1993年3月1日起,放开食用油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规定军供食用油仍执行国家现行统一规定和办法,供应标准和价格不变。放开后的食用油主要为高级烹调油,出台参考价格每500克2.50元。食油价格放开后,由于油料减产价格上涨,影响天津市食油价格攀升。从11月起,在国有粮店、副食店实行挂牌销售,高烹油和花生油每500克4元,菜籽油每500克3.50元。
1994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油价格管理,天津市把食油列入提价申报管理范围,对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批零差率不超过12%。但由于油源紧张,价格继续上涨,高烹油零售价格每500克达到5.70元。为保证对居民的供应,市政府再次研究决定增加生产,恢复国营合作社副食店为食油零售的主渠道,并实行定点、限价、限量销售,高级烹调油零售价格每500克最高不得超过5.30元。
1995年2月以后,由于国家进口食油增加,油料增产,价格逐月回落。同年10月高烹油零售价格每500克降至4.30~4.40元,其他品种食油价格下降幅度也较大,食油市场供求逐步趋于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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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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