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水资源管理
上海市的水资源管理,在历史上分别隶属于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与水利等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体系和管理办法,由此常存在彼此交叉、重复,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难于全面协调与统筹兼顾。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以后,确定市水利局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市的水资源工作开始步入新的阶段。
1.政策法规建设。根据全国各种法规的颁布实施,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先后由市人大与市政府颁布各种法规和法令,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布告、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与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等。通过上述法规、法令的颁布执行,上海市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统一协调、全面管理、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管理模式,为逐步改善上海市的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管理措施。为使已颁布的法规与法令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全市先后成立了市、区(县)级水资源办公室、河道管理处、河道管理所与水政监测队伍,重点是搞好取水许可登记与年审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掌握各用水部门的用水状况。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更具科学化,市水资源办在市各委、办、局的支持配合下,先后完成《上海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1996—2000—2010年)的编制任务;参加全国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汇总;完成《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研究》等。为提高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市水资源办还组织承办了大专层次专业证书班与量水技术专题培训班,具体传授水资源管理中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通过组织各类实习考察活动,管理人员既掌握了各类专业知识,学习了各地的先进经验,又开拓了视野,从而做到强化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而且作为各级工作人员面向21世纪的基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