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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森林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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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森林资源管理

(二)森林资源管理

1.森林资源调查。按照国家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木资源消长情况,确定年度采伐限额,报请国务院批准执行。河南省1963年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整理1953年到1962年10年间历次调查成果而来,包括1953—1954年的森林概查,1955—1957年的森林资源调查,1957—1961年的森林资源调查及1962年的平原人工实测调查。1953年和1954年规定对67公顷以上大面积集中分布的森林进行调查,1955年和1956年对33公顷以上大面积集中分布的森林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方法上有目测也有实测。为了获得这一时期比较科学可靠的森林资源数据,采用了航片判断和电算处理技术。四旁树则采用典型调查材料推算而来。
1976年、1980年、1988年、1993年森林资源清查均按部颁技术标准,采用以数理统计为基础的抽样调查技术统一进行。河南省1949-1993年各时期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见表3-3-7。

表3-3-7 1949—1993年森林资源消长变化

单位:万公顷、万立方米、万株、%

项 目时 间总面积林业用地有林地林分面积疏林地灌木林地无林地灌林地
 建国初 (1949年)
1963年
1976年
1980年
1988年
1993年
1 670
1 670
1 670
1 670
1 670
1 670
406.6
377.3
382.7
383.9
370.1
380.1
130.5
114.0
178.2
142.0
157.1
175.3
125.3
103.5
114.6
110.2
123.6
131.1
31.8
34.4
20.8
3.7
25.5
27.8
36.9
40.7
22.2
21.2
17.5
18.4
207.4
180.3
146.1
210.8
162.2
150.2
1 263.4
1 292.7
1 252.4
1 286.1
1 299.9
总变化
趋 势
增加量
增加%

-26.48
- 6.51
+64.9
+34.41
+ 5.8
+4.61
- 4
-12.55
-15.2
-50.14
-58.22
-27.56
+36.5
+2.39



1949-1963
增加%
1963-1976
增加%
1976-1980
增加%
1980-1988
增加%
1988-1993
增加%









-29.3
- 7.20
+ 5.3
+ 1.42
+ 1.2
+ 0.32
-13.7
- 3.59
-10.00
- 2.70
-16.5
-12.65
+64.6
+56.70
-36.6
-20.49
+15.1
+10.65
+18.1
+11.56
-15.1
-12.08
+44.4
+ 4.03
- 4.4
- 3.84
+13.4
+12.15
+ 7.48
+ 6.05
+ 2.5
+ 7.96
-13.58
-39.53
-17.1
-82.38
+29.88
+597.81
+ 2.5
+ 8.95
+11.8
+31.99
-26.59
-54.48
- 1.0
- 4.51
-36.7
-17.35
+ 0.9
+ 5.14
-27.1
-13.07
-34.3
-19.00
+64.8
+44.36
-48.66
-23.06
-12
- 7.38
+29.3
+ 2.32
-40.3
- 3.12
+33.74
+ 2.69
+13.78
+ 1.07

表3-3-7 1949—1993年森林资源消长变化

单位:万公顷、万立方米、万株、%

项 目时 间森 林 覆 盖 率活立木
总蓄积
林分蓄积疏林散生
木蓄积
四 旁
总 心有林地灌木林四旁林株 数蓄 积
 建国初 (1949年)
1963年
1976年
1980年
1988年
1993年
10.97
10.19
16.11
12.97
14.76
16.35
7.81
6.82
10.69
8.50
9.41
10.5
2.21
2.92
1.33
1.27
1.05
1.1
0.95
0.45
4.09
3.18
4.30
4.75
5 966.2
2 794.3
7 620.8
6 821.9
9 151.5
11 748.6
4 669.4
2 288.7
4 387.9
3 188.5
4 043.2
4 818.9
467.9
386.2
739.6
527.8
620.6
575
20 571.0
9 871.0
269 797.0
103 718.1
136 185.0
129 706
828.9
119.4
2 493.3
3 105.6
4 487.7
6 354.7
总变化
趋 势
增加量
增加%
+5.38
+2.69
-1.11
+3.79
+5 782.4
+ 96.92
+149.5
+3.2
+107.1
+ 22.89
+109 135
+530.53
+5 525.8
+ 666.64

(续)

项 目时 间森 林 覆 盖 率活立木
总蓄积
林分蓄积疏林散生
木蓄积
四 旁
总 心有林地灌木林四旁林株 数蓄 积



1949-1963
增加%
-0.78
-0.99
+0.71
-0.50
-3 171.9
-53.16
-2 380.7
-50.99
-81.7
-17.46
-10 700
-52.02
-709.5
-85.60
1963-1976
增加%
+5.92
+3.87
-1.59
+3.64
+4 826.5
+172.73
+2 099.2
+91.72
+353.4
+91.51
+259 926
+2 633.23
+2 373.9
+1 988.19
1976-1980
增加%
-3.14
-2.19
-0.06
-0.91
-798.9
-10.48
-1 199.4
-27.33
-211.8
-28.64
- 166 078.9
-61.56
+612.3
+24.56
1980-1988
增加%
+1.79
+0.91
-0.22
+1.12
+2 329.6
+35.15
+854.7
+26.81
+92.8
+17.58
+32 417.9
+31.26
+1 382.1
+44.50
1988—1993
增加%
+1.59
+1.09
+0.05
+0.45
+2 597.1
+28.38
+775.6
+19.19
-45
-7.25
-6 480
-4.76
+1 867
+41.60

2.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变化情况,预测森林资源的发展趋势,根据林业部《关于建立全国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森林资源监测体系。该体系由省、市(地)和县(林场)森林资源监测3个层次组成。
省设立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机构设在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负责制定全省及县级森林资源监测技术方案和操作细则,国家级或全省省级一类森林资源和多资源调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经营方案编制,资源建档,数据库微机管理试点;省级基础数表编制;森林资源效果评估和森林资源消耗审计,统计分析监测成果,储存监测数据;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等。
市(地)及9个林业重点县(卢氏、栾川、嵩县、西峡、内乡、南召、信阳、新县、商城)设立资源监测站,负责完成区域性多种资源调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经营方案编制及资源建档,数据库微机处理;区域性基础数表编制等。
其他山区县(市)、21个平原县、国营林场,其资源监测任务由县林站或场设专人负责。山区县和国营林场资源监测到小班,平原县资源监测到乡。
3.采伐限额管理。长期以来,河南省一直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造成森林资源长期过伐,全省森林资源消耗量急剧增加,出现了森林资源赤字,可采资源面临枯竭。1985年建立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制度,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有所改观,1986—1990年河南省森林采伐限额为172万立方米。“八五”期间,核定河南省年森林采伐限额为750万立方米,到“八五”末,消除了森林资源赤字,实现了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和林木覆盖率三增长。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河南省建立了领导干部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经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指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必须超额采伐的,需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区分国营、集体和个人的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在同一所有制内部、单位之间需要调剂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必须逐级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必须控制在商品材采伐限额以内,每年逐级下达指标,并同时制定运输、销售计划,实行采伐、运输、销售三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不得超计划采伐、运输和销售。
凭证采伐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手段。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个人所有零星林木,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转让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有授权单位的授权文件;国营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以伐区为单位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需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蓄积、出材量等内容的申请材料以及有效的山林权属证明;林木采伐单位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有权终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接到终止采伐通知的单位必须立即终止采伐,继续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
4.行业管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服务于林业宏观决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促进林业生产单位科学经营森林的基础工作。必须建立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稳定的调查队伍,按照规定的5年或10年的调查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均衡有序地组织开展好二类调查、资源监测、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以及建立资源档案和进行数据更新等工作。1995年河南省有甲级院1个(河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丙级林业调查队6个,丁级林业调查队3个。职工总数241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7人,工程师81人,助理工程师79人,技术员24人,工人40人。
为不断提高林业调查规定设计水平,河南省严格执行林业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调查设计队伍的管理,每两年对持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进行资格审定。凡不符合持证要求的单位,吊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对与资格等级不相称的单位要重新认定。非持证单位不得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生产任务,其成果不予承认。并且对调查规划设计人员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专业知识与技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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