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福建省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到1990年底基本结束,全省2100万普法对象已经有1700多万人参加了学法, 其中农村普及率达70%左右。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不同程度地学到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试行)》、《刑事诉讼法》、《森林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例”的基本常识。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不同程度地树立了法制观念,萌发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增强依法管理各项工作的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促进了土地管理、森林管理、交粮纳税、计划生育、应征入伍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1991年开始,全省各级普法主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实施“二五”普法规划要求,坚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个全党工作大局服务, 紧紧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突出重点内容、突出重点对象,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基层“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深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坚持法制教育为社会稳定服务,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地积极配合“严打”和农村社会治安整顿工作,狠抓农村普法教育。
❶每年运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颁布周年纪念,开展综合治理宣传周(月)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
❷配合整顿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打”三大战役和专项斗争,有针对性地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常识教育,形成舆论攻势,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❸分期分批举办轻微违法人员学习班,开展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如涌现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福州市台江区。
(2)法制教育为农村改革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❶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狠抓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帮助农民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各地把普及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作为“二五”普法重要内容,全省举办有关经济法律培训班近1 000期,参加培训干部、法人代表、宣传骨干达17万人。1994年,全省组织43万人参加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
❷大力普及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促进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
❸反复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婚姻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全省有100多万名干部、工人、农民、学生参加了《宪法》知识书面测试。
(3)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促进依法治村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认真推广山东省章丘市依法治村经验,全省有62个县(市)区,859个乡镇,11 503个行政村开展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活动,加强了农村规范化管理,依法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推进了农村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惩处了违法乱占耕地歪风,确保了粮田面积。狠刹了毁林违法行为,推动了造林治荒工作,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加快了农村奔小康步伐。
(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广东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从1986—1990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公民中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普法,从1987年全面铺开至1990年6月基本结束,全省2200多万农民普法对象中,有1900多万(占90%),参加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习。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与农民生产、生活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年治理整顿期间,还组织农村干部和流通领域的人员学习了农村市场、化肥、农药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通过普法教育,大多数农民初步懂得法律常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观念,初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1991年开始,全省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针对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民事纠纷,完善经济合同管理,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省普法领导小组及时发出《关于开展依法治镇(乡)达标活动的通知》,把普法教育及时引导到依法治理上来,为巩固普法成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促进农村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广东农村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农村中出现许多法律事务,1984年,全省乡镇司法办公室开始从单一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转向为乡镇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到1990年全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已发展到1816个(5553人),占乡镇总数的98%。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人员构成、纪律要求和组织管理等加以明确规定,给予乡镇法律服务所应有的法律地位。各地乡镇法律服务所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建设,当好乡镇政府法律参谋,大力为乡镇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1990年,全省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945家,其中乡镇政府720个; 共办理民事诉讼代理6137件,非诉讼代理6.2万多件; 解答群众法律询问21万多人次; 代写法律文书近3万件;帮助当事人追回欠款和避免经济损失1.5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