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1959年,国务院规定食糖属于一类商品,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派购政策。1963年实行收购糖料奖售政策。此后从1981—1985年,对糖料作物主产区,按调出食糖数量实行吨糖吨粮奖售,并奖售化肥,这时基本上取消了派购,实行指导性计划。为扩大食糖收购,充分掌握货源,新中国成立初期,云南省百货公司于1953年11月会同省贸易公司、供销社根据红糖生产分散,供销社在农村网点较多的情况,决定以委托供销社代购为主的办法开展收购。宜良(弥勒县当时属该区)、玉溪、蒙自、昭通、楚雄、思茅六个专区的红糖,全部委托供销社代百货公司收购,拨给收购资金,付代购手续费2.2%;其余产区,由百货、贸易、供销社三方联购分销。并在部分主产区开展合同预购,预付20%定金。1954年和1955年两个榨季均照此执行,供销社的收购量占国、合总收购量的90%以上。随着国有商业机构、人员的充实,为减少环节,1956年以后,即改为主产区由国有主营公司直接设点收购,零星分散产区由供销社自购自销,或部分代购。国有商业设在基层的食糖收购站、组,多为季节性组织,榨季开始前建立,收购结束后撤离。对机制糖厂和较大红糖厂,实行就厂或驻厂设点收购;对小型分散的红糖厂,本着便利交售的原则,分片就近设点,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收购,及时转调。各收购站组除负责办理收、调任务外,并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及有关生产技术指导(主要对红糖)工作。 1955年实行食糖“统一收购”后,为照顾生产者的需要,规定给糖(蔗)农免税留糖自食的政策。其留糖标准按稍高于一般消费水平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留糖标准下达执行。1956年规定:主产区按产量1%,次产区按3%计留。但以人均不超过1.5千克限额内免税留糖。因计算人口的标准不一,有的留糖比例过大,1957年商业收购量仅及总产量的74%。1957年跨1958年榨季,改为以农业社为计算单位,人均留糖0.5~1.5千克,集中产区不超过人均2.5千克计留。收购率增至97.92%。农村人民公社化后,1959年跨1960年榨季曾一度取消留糖,实行任务到公社,超额部分交公社供销社按零售价供应社员的办法。1960年跨1961年榨季恢复留糖办法,并对红糖、甘蔗实行派购,以管理区为计算单位,按人均产糖15千克以上者,每人留1.5千克;低于15千克者,按产量10%计留,其余派购。1961年跨1962年榨季,农村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后,改为以生产队为计算单位留糖,定产内每人留1.5千克,超产部分购八留二;人均产糖不到1.5千克者不派购。社员留糖增多,收购率下降为92.25%。1963—1964年榨季,取消超产分成办法,改为一律按产糖队人口人均留糖1.5~2.5千克,其余实行派购。个别地区改变有困难,可暂维持原办法,但分给社员部分控制在人均1.5千克左右,其余以换购、议购办法卖给国家。并规定:社员自留糖及自留地所产食糖,愿出售的,可按斤糖斤粮换购或议价(不超过牌价1倍)卖给国家。当年共议购红糖654吨。次年,即全面停止了超产留成及换购、议购办法。为鼓励多产多交,1974年改为按交售量计算留糖,以产糖队人口计算,人均交售甘蔗500千克或红糖50千克以上者,人留2.5千克;400千克以上者,人留2千克;400千克以下者,人留1.5千克;不足人留1.5千克者不派购。并允许社员用自留地甘蔗向糖厂兑换食糖(一般50千克蔗换糖3千克)。对机关单位所产食糖,按人均3千克以内留给,其余卖给国家。1978年跨1979年榨季改为:每交售1吨甘蔗或100千克红糖,免税返销5千克食糖,或同等数量的白酒。1980年后,食糖大幅度增产,货源充足,在坚持“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的前提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食糖的购留作了如下调整:为支持农工商经营企业,从1980年跨1981年榨季起,对农垦及华侨农场系统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所产食糖,实行部分由其直接调拨。即以1980年跨1981年榨季的实产量为基数,基数内的50%交当地商业收购,其余50%及超产部分,按商业计划由其直接外调,执行商业调拨价(每吨比收购价高32元)。从1983年跨1984年榨季起,规定社队糖厂所产红糖国家收购60%,其余自行处理。红糖多渠道流通开始恢复。从1984年跨1985年榨季起,对国有糖厂实行按实产量留5%(不含对蔗农的返销糖)给工业自销,国有糖厂开始有少量食糖参与市场流通。 ☚ (一)购销情况 (三)奖售政策 ☛
(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1.预购。1951年,省供销合作社受国家委托,在产棉区开展棉花预购。1953年政务院决定停止预购,1954年恢复,由供销社分期付给一定比例的定金,不计利息,预购对象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预购定金为预约数量的9%,最高不超过20%,定金从售棉花开始一次或分次收回。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棉花预购改为向生产组或社员订购,一般不要定金,只签订棉花订购合同。 2.统购。1954年9月,政务院发布命令,从1954年秋季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计划收购,规定棉农除自留棉外,全部卖给国家,不得囤积居奇,不得自由贩卖,土纺土织适当压缩,絮棉实行凭证购买。棉花收购工作统一由花纱布公司办理,委托供销社收购。云南省于1954年9月实行统购政策。1958年国务院指示,棉花收购、销售、调拨、进出口等指标完全由商业部管理,并列为一类物资,由国家进行统购。196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宾川、弥渡、永胜、保山、昌宁五个主要产棉县实行统购,分散产区除部分种棉较多的生产队,由县政府决定适当统购部分外,一般不实行统购。1965年,云南省政府除对上述五个县继续实行统购外,对棉花分散产区不下达派购任务。1967年又决定不论主产区或分散产区,一律执行国家的统购政策,达不到统购起点(棉花人均1千克以下)者不统购,凡达到统购起点的都收购。1983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棉花继续坚持统购政策,土棉退出统购。1985年后,云南省不再种棉花,统购政策自行取消。 3.奖售。云南省在收购棉花时,采取多种方式对棉农实行奖售政策。 ❶粮食和布票奖售。云南省收购棉花实行粮食和布票奖售始于1961年。省政府规定:每收购皮棉100千克,奖售粮食35千克,布票1.66米。超产和自愿出售留棉者,每售出皮棉0.5千克,奖布票0.66米,不奖粮食。至1964年,收购棉花,奖售粮食标准不变。布票奖售标准改为交售50千克皮棉奖布票3.33米,自留棉不奖。1965年奖售粮食、布票标准不变,同时规定收购棉花奖给的粮食,可以抵交公余粮任务,明确规定奖售对象只限于生产队和农民,对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不实行奖售。奖给生产队的布票必须按人头平均分配,奖售给生产队的粮食,应纳入生产队的粮食统一分配。1968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取消棉花的奖售办法。 ❷化肥奖售。从1964—1970年云南省政府规定:每收购100千克皮棉,奖售化肥70千克,从植棉生产开始,每亩棉田预拨20千克。待收购时再结算。1971年规定棉花等经济作物需要的化肥,实行计划安排,专项专用。1973年5月又规定:原定收购棉花奖售化肥标准不变,只奖社队集体单位和国营农场。私人交售棉花需要化肥的按1:1折成粮食奖售。1974年改变棉花奖售预拨化肥的结算办法,从省到基层均按上年统计年报收购实绩计算,核定全年奖售指标,年初一次下达,逐级安排到社、队,分期分批进行拨付,当年不再结算。1975年,省内化肥紧缺,只按应奖指标的50%预拨。1978年7月,云南省政府规定,从本年度收购开始,每交售皮辊棉100千克,奖售化肥80千克,交售锯齿棉100千克,奖售化肥84千克,预拨办法改为按上年实际棉花交售量分两次预拨70%,专项调拨,专肥专用,收购后直接和基本核算单位结算。1982年,化肥奖售标准改为交售100千克皮棉,奖售70千克化肥。1983年,省政府通知取消棉花的化肥奖售办法。 ❸价外补贴。省政府通知从1961年新棉收购起实行,是一项暂时措施,不是正式价格,按收购价格补贴20%(土棉不补贴),1979年3月棉花收购价格调高,20%补贴转为正式价格。 ❹超购加价。国务院1979年4月起决定对棉花收购实行超购加价奖励政策。当年5月确定在宾川五个主产棉县执行。之后又批准在分散产区也同时实行。1982年以后,植棉面积逐年减少,超购数量随之下降。 ❺比例加价。1983年6月云南省政府在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中将棉花收购超基数加价办法改为比例基数办法,按实际交售数量,70%为基数,按统购价格收购,30%为超基数部分加价30%,各产棉县均按此收购决算。1985年仅有个别县零星种植,数量不变,自产自用,不实行比例加价。 4.自留棉。1954年云南省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允许棉农自留用棉数量每人不超过1千克。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79年。196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用棉布或其他工业品换购社员自留棉办法的规定,云南省规定,级内棉0.5千克换给布票2米,级外棉或土棉换给布票1.33米,1968年改为换购级内棉1米,级外棉0.66米。1970年改为每0.5千克1.66米。此办法延续至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统购、自留棉界限难以划分清楚,自留棉政策自行停止。 ☚ (一)购销情况 (三)销售政策 ☛
(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云南省从1956年起对肥猪实行派购,一直到1985年取消派购,时间长达30年。在此期间,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生猪生产和收购情况,对派购政策曾作过多次调整。 1.派购。云南省从1956年下半年起对生猪实行“定购”或“派购”。具体做法是按年初生猪存栏数和城市猪肉需要量下达死任务,年初派购任务一次下达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负责落实到农户,食品公司按分配给养猪户的派购任务进行收购。1961年按不同对象派购不同的比例执行,基本上是生产队按当年育肥猪一半卖给国家,一半留作自食,对缺粮比较严重的灾区,疫情严重的地区的生产队,可酌情少派或不派。1963年改为“购三留七”。1965年在总结多年派购经验的基础上,同年2月全省财贸工作会议决定对农民私养肥猪的派购政策规定为“购留各半,自愿多卖,积极收购”。在实行派购期间,根据供求情况,省及各地还制定了加强收购的措施,以安排好城市肉食供应。 2.购留比例。从生猪实行计划派购开始,在调查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产供销的情况,制定不同时期的购留比例。鉴于云南省长期以来猪肉产不足销,肥猪质量差等原因,除稳定“购留各半”的生猪派购政策外,1980年1月在全省猪肉安排紧急会议上确定,借全国猪肉多的大好形势,从省外适当调进部分猪肉,安排好省内主要城市和销区肉食供应,减少各专州上调任务,借以休养生息,发展生猪生产,提高肥猪质量,缓解供求矛盾。 3.奖售。实行物资奖售是在集市价格高于国家计划价格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等价交换的原则而采取的弥补性措施。云南省根据生猪产销变化,对派购肥猪的奖售、奖励标准作过多次调整,1956—1964年先后实行每收购1头毛重60千克、标肥二指以上的肥猪,奖售原粮10千克,25千克;每收购1头毛重45千克、标肥二指以上的油葫芦猪奖售15千克原粮,并奖给布票等。为了鼓励群众交售质量较高的肥猪,1975年起,对交售81千克以上的肥猪,超过60千克部分,每超过1千克,奖售粮食2千克。60千克以上,80千克以下的,按每超过1千克奖售粮食1千克。对自愿多卖的肥猪达到81千克以上者,超过60千克的部分,实行“双奖”政策。1988年对定购的生猪,每头售给100千克“换购”饲料粮。 ☚ (一)购销情况 (三)销售政策 ☛
(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自国有商业开展蔬菜经营后,主要城市、工矿的蔬菜先后曾采取过自由选购、计划合同收购、派购、统购包销、产销合一;管好大路菜,放开小路菜,直到全部放开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购,其中统购包销的时期长达20多年。 1.统购包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蔬菜生产由国有蔬菜公司安排计划,布置生产,产品全部由蔬菜公司包干收购,统一销售,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农民自留地生产的蔬菜,自食有余,上市出售时,需持生产队证明为“自留地生产”者,才能出售。1959年以后,国有商业年购进蔬菜均保持在1.5亿千克以上;70年代以后增至3亿千克以上。除“文化大革命”初期的几年(1967—1969年)中曾一度减少外,其余年份均保持了稳定增长,基本保证了市场供应。“统购包销”,实际包了一个亏损的“大包袱”,昆明市蔬菜公司1979年亏29.6万元,到1983年增亏至543万元,个旧市1972年亏9.69万元,到1983增亏至25.8万元。旺季烂菜,淡季缺菜普遍存在。 2.产销合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改革、开放方针,搞活蔬菜市场,克服“统购包销”的弊端。昆明市考察实行“产销合一”试点单位的重庆市后,于1979年经中共昆明市委批准试点,把西山区海口蔬菜市场让给菜农卖菜,在一个多月的实践中,虽上市品种多,质量鲜嫩,服务时间长,增加生产者收入,但生产队对市场不负责任,有菜就卖,无菜不管,以及普遍有抬级抬价的现象,经昆明市政府研究,又恢复了原经营方式。除昆明外,省内尚有少数城市、工矿国有蔬菜公司,未经试点,即开放了蔬菜市场,让菜农进城卖菜,并把摊点和营业设施让给菜农,改行经营百货、副食品和饮食等业务。由于国有蔬菜公司放弃了市场领导,蔬菜市场曾一度出现蔬菜供应紧张,菜价上涨,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中心,1980年先后停止了上述做法。 3.大管小活。1983年商业部提出“发挥国营蔬菜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实行‘大管小活’的改革方针”,198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城市、工矿区的蔬菜经营,应本着既要稳定,又要搞活,稳中有活的精神,实行‘大管小活’”。各地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办法。基本按管粗不管细,管主要品种,放次要品种的办法。开远市采取:定种菜面积,定20个主要品种的下种、上市计划;定经营量,对产销合同内的蔬菜实行定购,其余由菜农自产自销;国有商业对合同内的20个品种按牌价销售,以外的实行议购议销。东川市对20个当家品种实行定购定销,并给以菜农交售金额10%的价外补贴;对20个以外的细小品种,实行议购议销,其价格按当日牌价上下浮动30%。昆明市蔬菜公司采取“管活结合,以活为主”的办法,对主要品种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定购定销,其余的准许自由上市,克服过去管得过多、过死的弊端,市场进一步活跃。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昆明市蔬菜收购由原来面对360个生产队,变为面对38 308户菜农,管理较为困难。菜农为了完成任务,大多以“大刀菜”(即粗菜)交售蔬菜公司,细菜自行上市卖高价,旺季烂菜,淡季收不到菜的问题仍然存在,“大管小活”既“管”不了,也“活不成”。后改为“三放三管”的收购形式,三放即: ❶放生产种植计划和上市任务,扩大生产者自主权; ❷放价格,全部实行不限价,不包销,产销见面,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议价成交; ❸放流通渠道,改单一渠道为多渠道,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三管即: ❶管蔬菜种植面积,全市2000公顷菜地必须种足,种好; ❷管菜粮挂钩,每亩菜地年交售国家蔬菜1500~2000千克,则按平价供给口粮; ❸管蔬菜公司全年经营数量不低于8000万千克,网点不能随便撤销。 4.全部放开。1985年根据中央[1985] 1号文件精神,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进行了蔬菜购销体制的改革,实行开放式经营,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议购议销。市场放开以后,品种增加,质量提高,上市量基本均衡,国有商业烂菜、亏损减少。但少数国有蔬菜公司认为,蔬菜让菜农自产自销后,蔬菜公司完成了历史任务,可以撤销、改行,如个旧市蔬菜公司职工由1983年前223人,减少到76人。坚持经营蔬菜的公司,进货减少,经营数量大幅度下降,全省1985年国有商业经营的蔬菜总量比1984年下降51%,难以发挥主渠道作用,市场菜价上升,昆明市蔬菜物价指数上升60%~70%,有的地、州、市、县蔬菜价格比昆明还高,群众意见较大。为此,省商业厅在1985年蔬菜工作会议上强调,国营蔬菜公司不能削弱,必须加强,特别是有支前任务的县,蔬菜经营机构不能“散伙”,网点不能减少,并规定国营蔬菜公司经营比重昆明市两城区不低于40%~50%;东川市、开远、楚雄、曲靖市不低于30%;一般产销直接见面的县城,蔬菜公司(兼营公司)要搞好产前、产后的服务工作,对经营蔬菜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原则上不变。会后各地进一步加强了蔬菜经营,已经改了行、停止了经营的,又恢复了蔬菜经营。 ☚ (一)购销情况 (三)销售政策 ☛
(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1956年国务院将蚕茧纳入国家统一收购的范围实行派购,并规定只准国有商业、供销社收购。这一收购政策一直延续到1985年。1985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云南取消了一部分派购品种,但蚕茧仍由国有外贸部门收购,1987年7月9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1987] 10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并规定蚕茧、蚕丝购销管理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责。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1979年6月23日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外贸局《关于调整桑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以茧层率16%,上茧率100%基准级每50千克由115元调整为138元,提高幅度20%。以干壳量分级,7克起级,基准级每50千克由116元调整为140元。干茧收购价格相应调整。”1987年,为鼓励桑农发展蚕桑生产,决定每50千克鲜蚕茧给予30元以内的价外补贴。1992年9月,由于蚕桑生产发展较快,茧丝绸市场连年处于低谷,云南省决定将蚕茧收购价格全面放开。1993年4月省物价局规定当年蚕茧收购参考价每50千克440元。1994年省政府规定,从1994年起连续6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贴息贷款扶持蚕桑基地县,并理顺经营关系,按照“谁组织扶持生产,谁收购,谁受益”的原则,在保出口、保当地加工厂的前提下,由各县、市政府协调决定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单位。1995年云南省物价局通知,蚕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政府定价,当年每50千克鲜茧价格定为750元。1997年定为每50千克700元,上下浮动10%。蚕茧收购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明确规定由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 ☚ (一)蚕茧收购 (三)奖售物资政策 ☛
(二)收购政策 (二)收购政策棉花收购政策包括: 1.统购政策。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决定自1954年秋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计划收购。规定:农民所产棉花,除交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务,统一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棉农留作自用部分的棉花,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由供销社继续收购;花纱布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及时供应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纺织用棉;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管理,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和破坏棉花计划收购的投机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依法惩处。这一政策持续实行了30年。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将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5年9月6日,《国务院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1986年棉花产购销政策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坚持棉花定购的同时,改自由选购为有计划的选购。“从1985年新棉上市起,纱厂需要的棉花,要按照计划向棉花经营部门选购。计划外超产棉纱所需棉花,可以到流向合理的棉花经营部门选购。工业部门不要直接向棉花生产者购进棉花”。自1986年开始,由于全国性棉花生产下降,同时用棉量大幅度上升,国家进一步强调了棉花的计划购销。1987年8月8日,商业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宣布关闭已经放开的棉花市场,强调棉花的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继续由供销社及所属棉花经营机构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 2. 预购政策。在棉农播种之前, 国家通过供销社向棉农预约收购, 发放一定的预购物资或资金, 签订棉花预购合同; 棉花收获时, 棉农按合同向国家交售棉花, 并偿还预付金。建国初期, 预购定金一般不超过预购总值的10%。对富裕农民主要采用信用预购, 即农民保证把棉花卖给供销社, 供销社负责供应棉农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从1970年起,棉花预购定金统一按照预购总值的15%发放。1978年以后,由于棉花生产迅速发展,棉花由队生产、队交售变为户生产、户交售,大部分棉农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已不依赖预购定金从事生产,于是大部分地区不再发放预购定金。 3. 奖售政策。在棉农交售棉花的同时,奖售或换购给紧缺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棉农以交售棉花顶替其他交售任务。194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市)斤净棉于秋征时顶交夏粮15(市)斤。”这是最早采取的棉花奖售政策。1961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的指示》,据此,省供销社于1962年8月规定: 粮食和经济作物统算,6—9公斤粮食抵1公斤皮棉;每交售10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35公斤、化肥50公斤、煤炭150公斤、布票10尺;棉花收购实行包干,生产队交完包干任务后,多余部分可以自行处理,多交1公斤棉花,奖售粮食1公斤,国家用布换购皮棉,10尺布换购1公斤皮棉。至1967年3月,棉花奖售物资仅保留了化肥一项,其余全部取消。1980年,国务院决定实行棉花超基数部分奖售粮食。自1983年起,实行棉花收购比例加价试点,取消了基数加价法,棉奖粮的做法也由基数加价改为比例加价,标准为每10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160公斤。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自1985年新棉上市起取消了这一政策。 4. 自留棉政策。在棉花统购的情况下,依照规定标准,允许棉农将少量棉花留作生活之用。自1954年棉花统购统销至1956年,规定自留棉1.5公斤,1957年为1.25公斤,1959年为0.75公斤,1960年0.25公斤,1963年后,依据生产队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每人每年1公斤、0.75公斤、0.25公斤三个标准执行。1978年以后,山东省棉花有了较大发展,自留棉政策失去了实际意义,因而自行取消。 5. 收购加价政策。为鼓励棉花生产的发展,由国家出资对一定范围内的棉花提高收购价格,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超基数加价法和比例加价法。前者以一定数量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加价收购,基数以内的平价收购;后者在收购时对所收棉花划定比例,一定比例的棉花加价收购,一定比例的棉花平价收购。山东省在1979—1982年间实行超基数加价法,国务院核定山东省棉花包购基数为13 720万公斤,实际年平均收购量为57 000万公斤,4年中全省共获加价款14.4亿元。1983年3月,国务院决定,山东“从1983年新棉上市起,将棉花定购超基数加价办法改为按比例加价法,收购量(不包括换购)30%按牌价,70%加价收购。全国实行比例加价法后,山东按“倒二八”。1985年加价比例改为“倒三七”, 1986年又改为“倒四六”。1987年3月,国务院批准实行南方、北方同质同价,均按“倒三七”比例加价。 此外,还制定了棉农口粮政策、油饼返还政策和征收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政策等。 历年棉花产购情况,见表7-2-2。 表7-2-2 历年棉花产购情况表 单位: 万吨年 份 | 产 量 | 收购量 | 年 份 | 产 量 | 收购量 | 年 份 | 产 量 | 收购量 | 1949 1950 | 8.10 10.25 | |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 8.60 12.10 19.90 20.20 21.80 22.70 23.90 27.30 24.25 19.60 26.30 19.00 24.15 15.85 | 7.35 10.55 18.15 18.05 18.60 19.05 19.70 23.70 21.40 17.35 23.65 16.75 21.60 13.85 |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14.90 15.40 16.70 53.75 69.90 96.00 136.05 172.50 106.25 94.10 124.40 113.70 102.50 97.50 | 10.80 13.20 15.80 52.85 65.75 93.65 120.00 167.85 88.70 80.30 116.90 106.00 93.70 92.10 |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 12.35 16.95 13.10 15.40 20.95 21.70 17.35 21.20 16.30 7.80 3.10 3.85 | 5.80 10.05 8.85 9.85 16.80 14.75 14.45 20.25 14.40 6.45 1.75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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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棉花收购 三、油料购销 ☛ 00018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