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法规体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法规体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法规体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60年代,广西根据国家的要求,开始制定本自治区具体的生育政策。1966年4月。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是:在农村应积极地、稳妥地大力地开展计划生育,特别是人口稠密地区更应抓紧抓好。1975年2月,进一步强调,计划生育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城市、工矿企业和农村人口稠密地区。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农村,凡是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社队应当表示欢迎。1979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生育政策规定得更加明确和具体:城市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要超过两个(包括抱养、给养),生育间隔在三周年以上。1985年4月,又规定农业人口除按干部、工人、城镇居民的规定安排生育外,对某些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批准可以生育。1988年9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七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条例》对农业人口和生育政策,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一)加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建设 (三)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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