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经营总收入
农村合作化以前, 个体农牧民的家庭收入是农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合作化以后, 家庭经营收入仅有少量的自留地、 自留畜和家庭工副业收入。 “文化大革命”期间, 由于对家庭副业采取各种限制政策, 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绝对额少, 占总收入比重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牧民家庭收入逐年增加。 1980年, 农牧民家庭经营总收入人均85.29元, 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为39.3%。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既包括了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等经营收入, 也包括农牧民家庭自营收入。 随着农村自留地、 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农村产业结构相应调整,农牧民家庭二、 三产业不断发展, 家庭经营收入迅速增加。 1983年, 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为278.35元,比1980年增长2.3倍, 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达80.46%。 1997年, 人均家庭经营总收入1 646.70元,比1983年增长4.9倍, 占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88.42%, 其中来自农业收入1 497.25元, 增长18.7倍, 来自非农业收入153.20元, 增长15.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