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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存款保险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

1985年,台湾当局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鼓励储蓄,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台湾存款保险制度采取自由投保方式,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进行事先核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某个机构的投保申请。承保范围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以及由投保机构确定用途的信托资金。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每一户存款户,可以提供不超过100万新台币的保障。截止1993年底,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共计有183家,占可以投保机构家数的39%,而各投保机构存款人受到全额保障的人数比率达95.2%。截止1996年9月,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为393家,其中台湾银行34家(全部参加),外国银行在台分行28家,基层金融机构327家(其中信用社66家,农会信用部237家,渔会信用部24家),信托投资公司4家。
近年台湾当局鉴于发生数起金融舞弊及挤兑事件,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修正,强制在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仍以本金为限,法定保证金额仍以100万新台币为限。
台湾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是采取消极的等到投保机构经营失败后对存款人理赔的方式,而是运用各种积极的措施,促使投保机构健全业务经营。“《存款保险条件》”规定,投保机构违反法令、保险契约或经营不健全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投保机构不在限期内改正,将被取消投保资格,并报“财政部”处理。投保机构应将被取消投保资格的事实,通知存款人。必要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报“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批准后,检查投保机构的业务及账目。“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为了有效地掌握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变动趋势,还积极参与“财政部”规划建立的台湾地区金融预警系统。该公司的预警系统分为“检查资料评等系统”及“申报资料排序系统”两类,通过评等及排序,提供以后检查重点及如何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等。存款保险制度是台湾金融监管环节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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