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动起伏阶段1958—1966年
1958—1959年,国营农场发展比较快。1958年1月,农垦厅召开全省国营农场工作会议。提出要“巩固提高大力办好现有农场,积极发展参、鹿等特产场”以后,1958—1959年增加参场4个、鹿场6个、种畜场5个、奶牛场1个。1959年共有各类型农场104个,职工14 980人,比1957年增加68.4%,耕地37 232公顷,比1957年增加14. 9%。1959年4月27日,省农业厅党组给省委“关于国营农场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指示和国务院1959年2月15日派来吉林工作组传达的精神指出,为了保证国家对出口物资的需要,要求国营农场今后要大量出口物资,使国营农场逐步成为国家出口物资基地。因而对国营农场今后的方针任务有了新的要求,即“所有国营农场、牧场、垦殖场,凡能生产合乎出口需要的产品,都作为出口基地,专门生产出口猪、牛、羊、鸡、蛋、奶制品、大豆、花生等产品,以满足国家出口物资的需要。”1960年和1961年全省新建、扩建副食基地、农、牧场19处,其中省直农场5处,县属农、牧场14处。另外还有城市郊区果树、园艺农场16处。职工3.2万人。耕地6.4万公顷,3年新开荒3. 6万公顷,国家在资金、物资和人力上给了大力支持。此间共接收山东移民1.4万户,6. 9万口人,大部分安置在新建、扩建的农、牧场。
1962年,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将原属农垦领导以企业经营为主的县(市)示范场交给农业部门变为事业单位,当年共减少各种类型农场31个,其中交农业部门23个,交其他部门6个。
1962年,根据中央确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营农场进行了整顿。中央批转了《国营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即十二条),把下放的农场收上来,对并进农场的社队,有的分出去,留下来的则恢复了集体所有制,实行单独核算。1963年3月6日省农业厅根据农垦部1962年7月24日《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将全省农垦所属90个农场进行一次由下而上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勘察设计,提出各场设计任务书报省计委和国家农垦部。对各类农场的办场方针、任务、定型规模。已投资和计划投资额都有了明确规定,省农业厅对各场设计任务书逐场进行了批复。至此,国营农场的方针,任务更加明确,走上了比较正轨的道路,管理工作也有章可循。
1963年10月根据农业、农垦两部通知,农业厅决定将16个企业经营的种畜场交给畜牧部门改为事业单位。从此,农垦部门所管理的国营农场都属企业经营场。
1964年4月成立吉林省前郭灌区农垦局,由省政府直接领导,灌区包括三场(红旗、红光农场、红星牧场),三社(吉拉吐、新立、达里巴),总面积5. 7万公顷,计划第一步开垦水田1. 5万公顷,1964年建局以后,水田面积有了增加。
这期间,由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遭受严重的挫折,“共产风”刮掉了农场管理机构,废除了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农场下放,有的被肢解,有的与人民公社合并,变成了集体所有制,保留的农场其财产也大量被“平调”。由于不断反对“右倾保守”,有些地方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盲目开荒建场,许多农场建了又撤,开垦的荒地很大一部分被扔掉,破坏了一些自然资源,浪费了不少国家投资。
1964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讨论意见的报告》(即中央五条批示),指出“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彻底改正照搬苏联单一经营方针,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国营农场应当建立自己的小型粮、油、糖加工厂,以利用农闲劳动力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1965年初,根据中央对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五条批示,全省在18个农场实行大包干制度。同年7月又根据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16条规定,把大包干改为三定一奖制度,由场部统一管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了工人等级固定工资制,实行评工记分的办法,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节约了开支,进一步贯彻了勤俭办场的方针,收到了好效果。1966年7月5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农业厅的《关于改善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实行“以粮为纲,农牧结合,多种经营,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畜牧场和特产场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这样国营农场的生产又恢复和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