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级社的收入分配
初级社贯彻1952年11月15日颁发的 《河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草案》规定,对社员所有土地,除每人留出少许菜园地外,其余一律评分入社,由社统一经营,所有权仍属原主。收获物的分配,采取以劳动力为主兼顾土地的分配原则。除从总收入中扣出公积金、公益金、农业生产投资外,劳力所得一般高于土地所得。1952年8月河北省委工作组对大名县135个农业合作社调查,其分配均采用土地和劳力按一定比例分配收获物的原则。具体有如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完全按土地与劳力比例分配的有122个社,其中78个社土地分红多于劳力分红,大多数社是地六劳四或地三二劳二八(即总收入作为100,公积金、公益金、土地投资扣40%,余60%土劳分配); 有44个社是土地与劳力对半分红。第二种,实行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部分奖励劳动的有13个社。即将土地的产量按照常年产量固定数目,在这个数目内按比例分配 (办法与第一种同); 超过定产的部分,为奖励劳动,则按劳七地三、劳八地二直至劳九地一的比例分配。社员对副业投资,资金所得不得超过纯收入的20%。副业盈余,与农业劳动所得部分合并,统一按劳动日分配。公积金、公益金为农业、副业全年全部收入的5%左右。公积金作为购置社里的公共财产事项之用,公益金作业举办文化娱乐、卫生、救济等公共事业之用。社员退社不带走公益金。1954年5月河北省委向华北局报告《河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 “对土地与劳动力分红比例的确定,对牲口、农具使用办法的规定,大体上也比较合理和适合当地情况。在31 000多个新旧社中,土地与劳力的分红比例共有30多种,其中以土地与劳力对半分红占比重最大 (占70.82%),土地分红多于劳力的占7.32% (土地分红最多的为地七劳三),劳力分红多于土地的占17.29%,除土地不分红者外,土地分红最少的为地一五劳八五,其他的分红办法占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