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人均纯收人在全国的位次
“七五”时期以前,福建农民人均纯收入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78年仅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排名的第22位。1987年, 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此后在全国位次不断前移。“七五”时期末,福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已前移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的第8位。进入“八五”时期以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均较全国平均水平快, 在全国居位也进一步提前。1995年福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8%, 在各省 (市、区) 中居第7位, 比“七五”计划末期又提前一位。上海(4246元)、北京(3224元)、浙江(2966元)、广东(2699元)、江苏(2457元)、天津 (2406元) 等6省 (市) 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在福建之前, 居福建之后的有黑龙江(1766元)、辽宁 (1757元)、山东 (1715元) 等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