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2.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对农村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与管理。
3.保险对象。农民、渔民、牧民、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个体经营者、乡村医生等农村各类人员。
4.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保险对象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
5.养老金的给付。养老金一般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直至死亡。领取不足10年死亡的,支付10年,剩余年限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60周岁以前身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