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经验
(1)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从思想上摆脱各种“恐资症”、“冲击论”、“两极分化论”等认识的束缚。为进一步解决好认识问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与《支部生活》杂志、《云南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笔谈专栏;1996年,省委、省政府又组织在《云南日报》上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为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思想基础。
(2)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省委、省政府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从云南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边疆、民族、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199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继续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底和1995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确定下来;1996年10月,省委、省政府主持召开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暨表彰大会”,并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成立了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力地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结合云南省经济落后、贫困面大的实际,解放思想,大胆实践,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一方面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参谋,一方面积极做好发展与管理工作,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经营条件较差的农村、山区、半山区的个体户,主动上门服务,实行管理费减免,有的甚至不收工本费,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
(4)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建设和培育市场。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主体是农民,经营阵地主要在农村。为推动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立足于农村丰富的资源、农副土特产品和劳动力优势,围绕农村小集镇建设,出让“四荒”使用权及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引导群众走商贸、服务先行,种植、养殖、加工并举,从小规模、低档次的生产经营起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同时,注重加强市场的建设,以市场为载体,为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阔的活动舞台。至199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农村市场3 334个,占全省市场总数的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