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副土特产品计划收购
1. 棉花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浙江省1954年棉花计划收购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棉花实行统购,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凡农民所产棉花,除用以缴纳公粮和自己留用部分外,其余一律按国家计划和价格全部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取缔私商经营原棉,禁止棉花自由买卖,由供销合作社代国家实行计划收购。确定全省统购任务为1.88万吨,分配给杭州市郊、杭县、萧山、海宁、海盐、平湖、绍兴、上虞、余姚、慈溪、镇海、鄞县、定海、三门、临海、宁海、普陀等17个县(市)。对其它零星植棉地区不分配收购任务,由供销社自行购销。棉农自留棉比例,1954年掌握占实际产量的5%,1955年规定平均每人不超过1.5公斤皮棉。
2. 重要经济特产实行统购。1956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对黄红麻、苎麻、大麻、茶叶、蚕茧、生猪、羊毛、牛皮、土糖、上纸、若干种中药材,以及供应出口的柑桔、部分水产品,实行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195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国家统一收购的品种。浙江省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品种调整为:粮食、油料、棉花、络麻、茶叶、黄麻、苎麻、大麻、菸叶、甘蔗、牛皮、羊毛、羊皮、毛竹、土纸、草席、杂皮、生漆、棕片、木柴、草籽等,38种重要中药材,支持大中城市和供应出口的水产品、农副产品,及废铜、废锡、废铝、废钢、废铁。这些统一收购的商品,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小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农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要出卖,也必须卖给国家委托的收购商店。统一收购的办法,是由国家规定收购的比例,按照国家的收购牌价执行,在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上市。
3. 猪禽蛋实行“一条鞭”经营。1955年9月,浙江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生猪主要产区移交食品公司直接经营的几点规定》,对生猪经营采取“一条鞭”的办法,即全省从农村到城市的生猪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任务,安排市场与改造私营商贩(包括屠宰场)的任务,由食品公司在各地党政领导下,统一负责。重点产区统一由国营食品公司经营,非重点产区则委托供销社代购。当时确定的生猪重点产区为:海宁、平湖等27个县及杭州、金华等7个市的郊区。1956年7月,浙江省商业厅、省供销社再次确定,全省范围内的生猪、菜牛、羊、鸡、鸭、鹅、蛋品、腌腊品的采购、批发、零售及腌腊加工、副产品加工业务,在7月底前全部交由食品公司“一条鞭”经营。直至1958年1月,浙江省食品公司撤销,“一条鞭”经营随之消失。1963年5月7日,浙江省商业厅决定,在杭州、宁波、温州等43个市、县设置食品公司,并下伸县以下机构,恢复“一条鞭”经营。没有下伸机构的县,委托供销社代购,称之为“一条鞭加梢”经营。
4. 分类分级管理。1961年8月,浙江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发出 《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将各种农副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棉花,由国家计划管理;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作物,重要畜产品和重要出口物资,品种有蚕茧、黄麻、苎麻、烟叶、茶叶、木炭、毛竹 (毛篙竹、纸花篾)、松脂、生猪、鸡蛋、鸭蛋、羊毛、牛皮、土糖(糖蔗)、柑桔、草席、席草、土纸共18种;除一二类农副产品以外的都属第三类产品,这些产品生产零星分散,供求变化快,价值比较小,实行非计划管理。1963年9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供销社主管商品分级管理试行办法》,经营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36种,购销调整全部指标由省集中管理;第二类28种,省管购进、调拨两个指标;第三类33种,省只管调拨指标。上述三类商品均为省计划管理商品,除此以外的其余农副产品由各市、县自行安排。在省管商品中,棉花、黄麻、苎麻、大麻、烟叶、茶叶、蚕茧、上纸、牛皮、绵羊毛、毛竹、毛篙竹、木柴、木炭、松脂、草席、柑桔、雨伞18种商品属省人民委员会管理。
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同时,1961年8月,浙江省商业厅、省供销社决定相应分别实行统购、派购(定购)和自由购销政策。统购,是对棉花等一类商品,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购数量和收购价格进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之前不得自由出售,如果农民愿意出卖,只能卖给国家商业部门。派购,是对国家计划管理的二类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同生产单位和农民签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农业生产者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可以把多余的农产品继续卖给商业部门,也可以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行出售。议购,是对三类农副产品,国家不规定收购任务,允许生产者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随行就市实行议购。同年11月又发出《关于集市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属于统购的农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多余的部分,以及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部分,自用有余需要出卖的,只许卖给国家,不许进入农村集市;属于派购的农产品,生产者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多余部分如需要出卖,属国家十分需要的,继续由国家进行收购,其余产品允许生产者在农村集市上出卖;属于自由购销和议价收购的商品,允许生产者在集市上出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取消了议购议销政策,农副土特产品的购销被统死管死。
5.推行购销合同制度。1962年1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农村推行购销合同制度,凡是统购、派购商品均应列入合同,议购农副产品中的一部分国家需要的重要商品,经过协商也可以列入合同。全省列入购销合同的农副产品共221种,其中一类3种,二类52种,三类166种。全省59个县市与7 834个生产大队签订了 “购销合同”,占全省生产大队总数的18. 2%;订入合同的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为5 973.2万元,占收购总额的60. 9%。
6. 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1975年10月,浙江省规定猪、牛、羊、禽、蛋等肉食品的收购、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由食品公司统一负责。全省国营食品公司系统从1976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食品公司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在集中产区和军特需供应任务重的杭州、宁波、温州3市及余杭、萧山等60个县,由食品公司直接设立食品站,经营肉禽蛋商品,实行独立核算。食品站根据需要可下伸若干机构。县内个别偏僻地区和收购量少的地区,可由基层供销社代理经营,但应执行统一的购销政策和调拨计划,接受县食品公司的业务指导。直至1984年,各市、地、县食品公司和肉类冷冻厂分批下放当地管理,“三统一”政策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