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业税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由农业财务管理处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大部分区县成立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科(所),乡(镇)一级由财政所负责征收。1995年,全市约有农业税收征管人员1200人。按照逐级落实政策、依法计税、加强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根据中央核定给北京市的任务,将征收指标分配给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又将征收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纳税人应向乡镇财政机关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农业实际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镇财政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审查核定后,依照税率计算税额,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农业税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级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在秋季一并征收。
农林特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林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不征收地方附加,对于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当地财政机关可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