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农村生活和生产用电
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电力的要求也与日俱增。1984年原水电部要求“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村夜晚几个小时的生活照明用电”。本着这个精神,省电业局推广了获嘉县和孟县的经验,他们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了“行政干预、技术控制和经济手段”等措施,实行县、乡工业企业削峰填谷,错开灯峰用电时间,同时在工矿企业中安装用电定时开关钟和电力定量器,并制定了严格灯峰用电管理制度。另外加强县级电力调度管理,合理调配电力。在电网正常情况下,能保证农村生活照明月平均在25天左右。
1990年,电力部提出在县级供电部门开展“电力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为农村经济”服务活动,要求保证农村季节性用电和农村生活照明用电。所以每年“三夏”农村用电都给予了百分之百的保证,尤其在保抗旱用电方面,各级电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压工业保农业,不误农时确保抗旱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