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公社时期“五保”供养办法
1958—1979年,山东省各地采取的五保供给办法大体有4种:一是定额供给实物。口粮每天0.5公斤,菜、柴、零花钱及其他实物,根据生产大队的经济条件和五保户的实际需要酌情供给;二是定工供给。生产大队按照本大队年度生产的计划用工量,定出对五保户的供给工日数,所定供给的工日年终参加实物和现金的分配;三是定额供给现金。生产大队按定额现金折发实物;四是不固定供给标准。生产大队在夏、秋预分和年终决分时,酌情分给口粮、柴草和现金,或者五保户的吃粮、烧柴、花钱随缺随解决。无论采取哪种供给办法,对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尤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生产队都能安排专人照顾,生产队给照顾人一定的报酬;与此同时,各地共青团、妇联和学校涌现出不少有组织或自发的帮护小组。据1963年省民政厅对五保户供给标准的抽样调查,生活标准高于一般群众的占75.17%,相当于一般群众的占23.87%,低于一般群众的占0.96%。1979年底,全省享受五保的有143 807户,167 5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