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是综合性卫生机构。分为两类:一是乡(镇)中心卫生院,二为一般卫生院。
乡(镇)中心卫生院是县与乡(镇)之间区域性的医疗卫生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所在区域内医疗的双向转诊和预防保健工作。中心卫生院在科室设置上介于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之间。中心卫生院能开展一般的骨关节损伤、计划生育四种手术、剖腹产等下腹部手术,能开展生化检查,胸腹部X光照像和诊断,中草药加工制剂等。
一般乡(镇)卫生院是综合性卫生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是区域的初级卫生保健的指导中心,起着连结县、中心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的纽带作用。
据1990年统计,全省有乡(镇)卫生院871所,其中中心卫生院160所,一般乡(镇)卫生院711所,有卫生技术人员18 539人,平均每院有21人;有床位16 406张,平均每院有18.8张;其中,中心卫生院5 677张,一般乡(镇)卫生院10 729张。乡(镇)卫生院的任务,是负责本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做好日常的防病治病,急症抢救和开展一般的手术;开展健康教育,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推行计划免疫、慢性病防治;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卫生和食品卫生;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对村级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为加强预防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有的设预防保健组,有的单独设乡(镇)预防保健站。
80年代,全省的乡(镇)卫生院均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适应发展和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乡(镇)卫生院交乡(镇)政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全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交于乡(镇)政府管理,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在管理模式上由县管理转变为中心卫生院由县办县管;一般乡(镇)卫生院县办县管或乡(镇)举办,乡(镇)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双重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和业务人员培训。
改革医院服务工作的经营管理办法。采取了多种形式,如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全省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都实行了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逐步完善了医院的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了卫生院的发展。
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原则,全民所有制卫生院同县医院一样,实行“差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的原则。集体所有制的卫生院执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国家扶助”的办法。
城市医疗单位支援农村中心卫生院。为扭转相当一部分乡(镇)中心卫生院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简陋、经费困难的问题,省卫生厅发了《关于城市医疗单位支援农村中心卫生院的决定》,从1989年到1990年6月,全省共有158所县以上医院对口定点支援农村162所中心卫生院。共无偿接收进修生173人,组织技术人员下去指导1 120人次,无偿支援医疗设备价值达19万元,共434台件。此外全省县以上医院还派医疗队到老少边穷地区272次,派出人员2 421人次。使这些医院在管理、业务、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992年,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吉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了分级管理,按照区域规划的原则,根据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条件、技术水平,确定乡、镇卫生院为一级医院。1992年选择四平市石岭子卫生院为乡(镇)卫生院分级评审的试点单位,并于1993年2月在四平市召开了一级医院评审现场会,全省乡、镇卫生院分级评审工作全面展开,到1993年底全省共评出一级甲等医院82所,一级乙等医院111所,一级丙等医院16所。通过分级评审,使乡、镇卫生院管理得到加强,医务人员的“三基”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医院的科室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