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准备
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制度,有自己的宗教和文化传统,比较内地山区和“缓冲区”有更加突出的特殊性。在社会经济形态、土地占有和阶级关系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况。实行封建领主、地主制度的地区,有的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土司制度,如西双版纳;有的正由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如德宏的傣族地区;还有的封建领主制度已基本解体,地主经济基本形成,土司实际上已经变成地主,如红河、元阳、绿春等地。这些地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高利贷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以及用各种政治特权进行的剥削。宁蒗县的彝族基本上保持奴隶制度,占人口半数左右的劳动群众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自由。
这些地方大多数与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毗连,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的少数民族,互市互婚、越界耕种、过境放牧,民族关系极为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帝国主义和逃亡国外的国民党残余军队通过各种方式,拉拢少数民族上层,破坏共产党、人民政府和各族之间的团结,向境内频繁进行武装窜扰,斗争十分尖锐。民族之间,尤以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隔阂很深。各少数民族上层既与广大群众有着深刻的矛盾和对立,又在群众中有着很深的传统影响。各民族内部的矛盾常常为民族矛盾、内外矛盾所掩盖。而解决民族内部矛盾又必须服从于对帝国主义和境外国民党残余军队的斗争的大局,有利于稳定边疆、巩固国防。基于以上复杂的情况,中共云南省委决定,对这部分地区要遵循慎重稳进的方针,在进行艰苦的长期的工作基础上,实行与内地有别的“和平协商”土地改革。
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经过了长期的准备工作。1953年,边疆的社会秩序趋于安定,对边疆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步骤的认识逐步明确,全省内地土地改革胜利完成,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力量已经可以向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边疆民族工作中去,为边疆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准备条件。1953年4~6月,云南省对派往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和驻守边疆的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干部进行集中整训,随后统一组织了3 000多人的民族工作队,分赴保山、普洱、丽江、临沧、蒙自等地,和常年驻守在那里的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指战员一起,开展为社会改革做准备的边疆民族工作。主要工作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
❶团结、争取民族上层(即各民族的土司、王子、山官、土属官、大小头人、奴隶主、宗教领袖)。进行艰苦的群众工作。“和平协商”土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众的发动程度,而群众发动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对各少数民族上层的争取程度紧密相关,各地都把团结、争取上层人物的工作认真做好。例如,在各级政府机构内对他们作适当的政治安排,使他们原有的地位不至下降,对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经常组织民族上层到内地参观学习,并采取各种形式向他们宣传形势和政策。对个别上层的错误言行进行正面的耐心的教育引导,使他们遵守“反帝爱国不附敌,接受共产党领导,不向群众进行新的进攻”等三条政治界线。发动群众的基本做法是,通过各民族上层人物,用一定的民族形式和适合各民族习惯的方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适当进行《宪法》和过渡时期民族问题方面总任务的教育,通过民族上层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去影响上层,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各族人民中的威信日益提高。经过这些工作,多数民族上层人物表示愿意接受改革。
❷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能够通过一定的符合民族特点的政权形式去组织实施。到1954年底,边疆民族地区成立专区一级民族自治区的有西双版纳、德宏和怒江;成立民族自治县的有澜沧、孟连、西盟。
❸积极大量地培养民族干部。“和平协商”土地改革需要有大量的民族干部。各地采取大量培养、放手提拔使用的办法,培养出一批民族干部,在成立自治区后的两年中,就培养出当地民族干部664人,占干部总数的31%多。加上全省内地派往边疆工作的干部、土改工作队队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基本满足了“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工作的需要。
❹大力发展生产贸易和文教卫生事业。人民政府采取“多予少取”的原则,以发展农业生产为重点,同时改进牧业、林业和手工业,发展当地土特产品生产,改善交通促进贸易。人民政府还特别对贫困和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大力进行救助。给各族群众以看得见的实际利益,进一步从政治上发动了群众,同时也使各族上层人物在团结生产中得到逐步改造。通过几年艰苦工作,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有利于改革的变化。到1954年,一些地区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土地改革,解决民族内部阶级矛盾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