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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派购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派购政策

(三)派购政策

广东对二类农产品采取向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分派交售任务(称派购)的政策,是在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以后开始建立的。1955年8月,广东省根据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猪肉供应紧张问题,决定在交通方便、生产有基础以及外调与供应任务较大的地区实行生猪派购政策。派购对象以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为主,单干户一般不予派购。具体方法是:派购地区都实行派养,以保证派购任务的完成;国家的派购计划指标,根据国家出口和国内供应的需要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分配数字和本地的消费情况,确定本地的派购计划指标,逐级分配到农户或农业合作社的生产小组;食品公司同养猪单位签订派购合同,养猪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派购数量、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地点和收购牌价等,把生猪卖给国家。
实行派养派购以后,生猪饲养量减少,严重影响城乡肉食供应和出口贸易。广东几次调整政策,同养猪户订立派养派购合同,增养不增购;农民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生猪可以自行处理;适当提高收购价格,执行优质优价,增加农民留肉比例等政策规定。
1956年,根据国家“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和商业部通知,广东全省将生猪收购价格提高5%左右。这样,部分地区生猪产量开始回升。1957年,广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对生猪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的提高,确保农民养猪有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以后收购肥猪每头给养猪农民留肉4—7.5公斤,加强对生猪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大量养猪基地等政策和措施。这样,到1957年,才使生猪生产由连续两年下降转为大幅度上升。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国家实行统一收购和派购的农产品逐年增多。1956年,广东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先后对蔗糖、蚕茧、烟叶、黄麻、桂皮、松香、东莞水草等农产品经济作物实行统一收购。统一收购的产品为二类产品,只准国营、供销合作社收购,不准私商插手贩运。农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出卖时,也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委托的收购商店。不属于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如鸡、鸭、鹅、鲜蛋、调味品、分散产区的水产品、非集中产区的干果和鲜果、不属于统一收购的中药材等,仍然开放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1961年广东派购农产品98种,1962年扩大到134种,1963年调整为101种,1979年为118种。农产品派购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对一定时期内缓和农产品的供需矛盾起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却阻碍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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