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后, 上海市政府及其交通管理机关等, 根据国务院、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法规规章的精神和原则, 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公路方面。从1978年8月开始, 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市交运局等机关, 陆续制订了一批全市人力车货物运输、新增货运汽车归口签署意见、出市境汽车归口签发通行证明等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配合整顿人力车货运市场、加强全市汽车节油管理等工作。
1984年12月6日, 上海市政府颁布 《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七五”期内, 由市交运局代为草拟、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交通运输规章有8件; 由该局制定、颁发的地方交通规范性文件有64件;该局与其他局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28件,并且全面清理了原来制订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市交运局等政府机关,将制订新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修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使清理后的这批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使上海地方交通法规规章体系趋于完善。
在这期间出台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上海市公路运输办法》、《上海市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和经营运输业的暂行办法》、《上海市跨省市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汽车货物运价规则》、《关于加强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跨省市汽车旅客运输运价规则》、《关于加强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备货运汽车参加营业性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这些重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使专管机构得以依法行政,对公路运输行业实施了全面的管理;加快了行业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同时,也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多渠道、多层次健康发展和交通运输事业改革的深化;稳定了市场秩序。
1991—1997年间,全市有《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制订实施。1996年1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公路运输法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同年5月1日起实行,使市郊各区县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全面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水路方面。为维护本市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贯彻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地方实际,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等规章,并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上海市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实施细则》、《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后使用实施细则》、《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实施办法》、《上海市内河港口违章处罚实施规定》、《上海市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997年11月,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当前水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充分吸取近几年水路运输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个管理条例对于加强本市水路运输管理、依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