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业法规和制度建设
1949—1958年, 经省政府和省人委颁布的政府规章达10个, 内容涉及造林育林、森林保护、林木采伐、木材经营、育林费征收等许多方面。“文化大革命” 期间, 林业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林业法制建设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特别是80年代后期提出“以法治林” 的口号后, 林业法制建设开始进入全方位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据统计, 1980—1995年,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定颁布的地方性林业法规有8个, 通过省政府审定颁布的政府规章有10个。此外, 省林业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还制定下发了许多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几乎覆盖了林业生产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领域, 初步构筑起了林业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为江西林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提供了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