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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主要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项补助和各种生产专项资金投入。1959—1994年,安徽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的支出共44.17亿元, 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4.66%。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较大。
1.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59—1994年,安徽财政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8.22亿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41.26%。在使用上坚持和贯彻“自办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乡、村兴修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酌情给予补助。虽然具体补助内容、补助对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看来,是随着生产和事业的发展逐步扩大。50年代,主要用于社队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补助;60年代,增加了社队举办的小水电、水土保持、小型灌溉、排涝治碱和缺水地区的饮水工程项目;从1976年起,增加小水库的除险加固补助;从1979年起,增加了抗旱经费。
2.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959—1994年,全省财政共支出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1.66亿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6.4%,其中1960年为8 026万元,1961年为8 519万元。1959年,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的规定,建立了“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专项。开始时,主要是支持穷社穷队改变生产条件,添置生产资料。1962年,要求主要用于拖拉机站和排灌站投资。1973年4月规定,这项资金用于帮助资金困难较大的农村社队实现农业机械化购买各种农机具,帮助少数资金特殊困难的社队购买耕畜和其他生产性设备。1979年,从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中划出不少于50%的数额支持社队企业,分别用于“支援社队企业投资”和“支援穷社穷队投资”。从1981年起,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全部作为有偿资金,周转使用,以增强用款者的责任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3.农业发展专项基金。1987年4月,国务院决定开征土地占用税,征收税款的一半留给地方(从1989年起70%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1989年,安徽省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项来源与提取比例,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1987—1994年,全省共支出农业发展专项基金8.50亿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19.24%。农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粮食生产上台阶的需要。基金的使用范围是: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耕土地,推广粮棉油生产的科学技术,现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兼顾安排重点畜牧基地、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4.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从1986年起,安徽省财政每年安排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1986—1994年全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2.20亿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4.99%。这项资金实行集中、重点使用,对于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方和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各县用于有偿部分的资金,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20%。按照“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原则,重点用于为粮食生产服务的单位。

☚ (二)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   (四)财政支农周转金 ☛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为改善农村基本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由国家财政直接支援农村生产的资金。资金的使用,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地扶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3年前,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与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原属一类,称“支援农业支出类”,包括: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等。在历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中,曾出现过3个支出高峰期:
❶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后,1959年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并大量增加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0和1961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达35 715万元, 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9.52%;
❷1976年以后,又一次大幅度增加了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的补助支出,并积极扶持社队开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和社队企业设备购置补助。整个“五五”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达到100 34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29%;
❸ 1989、1990两年,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出台,财政支农投入又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9年支出达59 187万元,比1988年增长了50%; 1990年支出增加到63 666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综合开发,建成了一批商品粮基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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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新中国成立后,自治区财政大力支援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自治区财政重点解决土改中所必需的经费,帮助各族农民兴修农田水利,推广新式农具和先进的耕作技术。“一五”时期,财政专门安排了用于建立贫农合作基金、培训办社干部、试办农业拖拉机站、开垦荒地、建立国营农场等方面的资金(注:1950—1957年没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科目,其支出包括在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内)。“二五”时期,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资金为8 64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 18%。1963—1965年为4 862万元,占4. 19%; 1966—1976年为2.52亿元,占3.54%;1977—1995年为36. 78亿元,占5. 25%。1958—1995年38年中,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总计为40.65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4.95%。
在 “七五”期间和 “八五”期间,自治区分别确定了12个县、市为粮食基地县。1986—1995年给粮食基地县共安排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1.0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4 752万元,自治区级财政配套4 848万元,基地所在地、州和县、市配套1 3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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