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数民族教育
云南5 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除回、满、水族使用汉语文外,另22个少数民族使用着26种语言。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65%不通汉语。从汉代到元代,先后创制了彝文、东巴文、藏文、古白文、傣文,并进行本民族文字的教育。清光绪年间,外国传教士到德宏、怒江等边疆民族地区开办学校,创制了苗、傈僳、景颇、佤等民族的拉丁化文字,用于传教或教学。新中国成立前,云南有14个少数民族使用着27种文字(现有14个少数民族使用着22种文字),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存在以下3种情况:
❶原始形态的教育。主要是边疆地区和独龙、怒、景颇、佤、基诺、布朗、德昂等民族和部分拉祜、傈僳、瑶、苗等民族。这些民族基本上没有学校,没有文字,靠结绳和刻木记事,靠数豆记数,以家庭族群形式传授生产生活技能及本民族的历史、风俗、宗教和伦理道德。
❷古代教育。主要是小凉山地区处于奴隶社会末期的彝族,巫师用彝文经书教育头人上层子弟和宗教活动继承人。其他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傣、藏、阿昌、拉祜、普米等民族和部分回、彝、纳西等民族,宗教与教育合一,喇嘛、佛爷掌握教育权,在寺庙中学习宗教及其他文化。
❸近代教育。主要是傣、彝、苗、白、回、壮、纳西、蒙古、布依等民族,约有300万人,占当时云南少数民族人口的60%。他们部分与汉族杂居,所受教育与内地相当,有的有本民族的大学生、留学生。此外,英、美、法等国传教士在边疆、内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办了一批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学校。
1950年,云南还没有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全省民族学校只有初级师范1所,中学5所,小学120所(其中教会学校75所);中学在校学生800人,小学在校学生2万多人。1951年,云南民族学院创立。与此同时,民族中小学被确定为全省基础教育的重点之一,由省直管,并从内地调派大批干部和教师到边疆民族地区创办了一批住宿、学习用品包干的省立中、小学。对在一般学校就读的民族学生,优先给予补助。同时在一部分小学推行民族语文教学,编印了傣、景颇、拉祜、哈尼等民族文字教材。到1956年,全省民族小学发展到3 778所,在校学生31万人;民族中学8所,在校学生0.9万人。其后,民族教育经过一些反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长期行之有效的扶持民族教育的措施被取消,少数民族欢迎的办学形式和民族语文教材、教学内容被否定,教育质量全面下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州)县根据各自的财政情况,为发展民族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拨专款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从80年代初期开始,在居住分散的民族山区举办了3 000所半寄宿制高小,40所省定民族中小学(中小学各20所。后来变更为中学23所,小学17所)。至1996年,云南有省定寄宿制民族小学17所,在校学生5 392人;累计毕业学生1.7万人,其中1.5万人升入初中,年平均升学率86.7%。地、州、县有寄宿制民族小学304所,在校学生3.8万余人。省定寄宿制民族中学23所,在校初中生8 585人,高中生6 691人;累计高中毕业生1.5万人,初中毕业生1.8万人。在33个贫困县一中设有省定寄宿制民族部(班),在校学生1.46万余人。
(2)实行双语文教学。即在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中,同时用汉语和本民族母语、用汉文字和本民族文字进行的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和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少数民族的意愿,云南从1952年起,在部分民族小学试教西双版纳傣文、德宏傣文、景颇文、拉枯文和藏文。1957年起,又有载瓦文(景颇族支系载瓦人文字)、傈僳文、哈尼文、佤文、彝文在部分民族小学试教。1964年,全省有80多万少数民族学生在小学里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语文教学被中止。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地区的双语文教学得到恢复和发展。至1998年,双语文教学已在民族小学普遍实施,在约1 000所小学、15万学生中推行,累计有近200万小学生学习使用民族文字教材。有傣、藏、彝、哈尼、傈僳、拉祜、景颇、苗、佤、纳西、瑶、独龙等12个少数民族使用15种文字进行教学。壮族、白族进行民族文字教学试点。双语文教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正宝塔型,学生入学后先以民族语文教学为主,汉文为辅;随着年级的升高,民族语文递减,汉文递增;到五、六年级时停止民族语文课,只开设汉文课。二是平行式,学生入学后民族语文和汉文课时各半,直到小学毕业。此外,还有的每周开设若干节民族语文课;或在学前班开设民族语文课,转入一年级后就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或入学后在小学一年级集中学习几周民族语文,等学生学会字母和拼音方法能够给汉字注音释义时,即转入汉语文教学。民族地区还用民族语文进行扫盲教学。民族地区的双语文教学,对扫除学生的语言障碍,提高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学生的成绩以及扫除文盲,均有明显成效。为了解决民族语文教学的师资问题,西双版纳、德宏、怒江、迪庆等州的师范学校开设了少数民族语文的中师班,大理、楚雄、红河等州在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开设了民族语文选修课,云南民族学院开设有民族语文系,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委员会也先后举办了数十期民族语文教师培训班,共培养了数千名民族语文教师。1976年以来,云南民族出版社和德宏州民族出版社编译出版发行民族教材136种,200多万册。
(3) 大力兴办民族小学。到1995年,全省民族地区小学校总数达到1.67万所(不含一师一校教学点),占全省小学校总数的59.4%;在校学生达256万人,占全省在校小学生总数的53.1%;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3.95%,小学升初中升学率达67.19%,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已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区域特色的民族小学教育体系。在管理体制上,民族地区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即中心完小由乡政府所在村管,以村为主;村完小、村小、教学点由村办、村管。
(4) 从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多层次、多形式地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从1990年起举办“3+1” (初中或高中3年学习期满后,再进行1年职业培训)班,建立“人才档案”,积极进行智力开发。
(5) 对边境一线20千米以内的中小学生实行“三免费”,即:免交书费、杂费、课本费。
(6) 提高教师待遇。1979年,省拨专款1 240万元,将边境县及部分内地的民族贫困县的20440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对外地到边疆民族地区任教的教师,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也可享受照顾政策。
(7) 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学生参加高考实行适当降分录取的政策。同时,对长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其子女也可享受降分录取的待遇。为帮助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实行定向招生、分配的政策。
(8)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既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又不允许宗教干预教育。云南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要求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一些民族地区还举办了“和尚学校”、“和尚班”和“女童班”,使每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9) 由省财政拨出专款,重点建设好506个扶贫攻坚乡的中心完小和边境口岸学校。省拨专款520万元,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31个特困乡,建立了救助失学中小学生助学金。
到1997年底,云南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从1950年的20%提高到97.21%;少数民族文盲率从1950年的85%下降到46.8%;已普及六年制义务教育的90个县(市)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有45个,占50%;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34个县(市)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有13个,占38%。同时,初步建立了省、地、县、乡4级民族职业技术教育网络。高考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的人数和比例逐年增长。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已达209.73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2.6%,已接近民族人口的比例。其中,少数民族幼儿园入园儿童占20.3%、小学生占36.1%、中学生占31%、中专生占33.9%、大学生占21.7%,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