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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❶对山林、蚕场、水利、果树、苇塘、草甸子、荒地等土地,经各地农民公议后,可平分的平分,若平分不利于经营的,可采取合股经营的办法。
❷对已开或准备开采的矿山地不分,已发现的矿山暂时不开采的可分给农民耕种,若需要开采时即行收回,由当地政府给农民另行调剂土地,并补偿生产损失。
❸铁路线上的工人及其家属,其工资不足维持生活者,可分给部分土地,由当地农民讨论决定。
❹在民国三十六年11月前参军的战士,本人已分得土地的,在打乱平分时不得少于已分得的土地数量,也不得次于已分得土地的质量。“跑腿子”参军的战士分得的土地由农会代管出租,在革命战斗中牺牲的战士,本人应与农民同等分得一份土地,作为对其家属的抚恤。准备安置的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保管,不得分配。
❺对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等,归政府管理。

☚ (二)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   (四)对几类人员的土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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