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土地的承包和管理制度
1984年6月25日,中共自治区委和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中央1号文件搞活农村经济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一般延长到15年以上。开发性项目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之前,群众要求调整耕地的,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耕地调整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承包使用证。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山林,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给社员使用的土地和自留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住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荒芜、弃耕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承包耕地可以转包也可以继承。同时还规定,农户承包耕地外,还可以扩大承包范围,荒山、水面、滩涂都可以承包。1989年全自治区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442.37万份,收取土地承包费2 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