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十分重视。1978年4月27日,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宁夏军区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各农村(牧区)社队要热情欢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疾病、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靠社队,妥善安置,保证每月口粮17.5公斤以上。对因战、因公致残的,给予照顾,安排社队企业工作。1980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自治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位副主席任组长,宁夏军区副政委、区计委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劳动局、公安局、商业局、物资局、交通局、卫生局、粮食局的副局长为成员。在民政局设办公室。1981年5月20日,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更名为自治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安置领导小组。
1981年,自治区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县安置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社队,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对“吃饭无锅,睡觉无窝”的退伍军人,采取大队帮料,生产队帮工,国家资助的办法帮助建房。划拨一定责任田,为其创造应有的生产条件。对有专长和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安排社队副业单位工作。同年,自治区计委拨补木材500立方米,各县、市共拨建房费49 940元,帮助住房困难的退伍军人盖起了新房。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的一名直系亲属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对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战士,退伍后转为城市户口,安排适当工作。依据国务院1987年11月17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9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些经费,用于解决个别退伍军人和伤残战士在生产、生活、住房、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用于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中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拨给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经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抚恤费中给予补助;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时有立功奖章、立功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由征集地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并办理城镇户口及粮油关系;对有一定技术专长的,由安置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给予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干、招工时,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兵,应给予照顾;对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照顾一个分数段;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可以转入城镇户口,办理城镇粮油关系。1990年以后,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依据《条例》和《细则》,进展顺利,1979—1994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38 818人,其中农村退伍义务兵20 190人。
在妥善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同时,积极想办法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自治区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1985年10月20—26日,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在湖南省祁东县召开的两用人才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提出因地、因人、因时制宜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本着“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转非”的原则,扶持办实体。1986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1986)16号文件,指出要办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这件利党、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自治区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共抓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从此,全自治区基本做到民政部门主管,当“红娘”,工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银行优先贷款,商业、供销部门优先收购产品,财政部门广开财源,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生产场地。给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提供了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产条件。同时采取一招、二包、三扶持的办法,即招收他们当乡、村基层干部;承包集体或国营企业;扶持从事加工、修理、运输等行业,扶持从事种养植业、扶持办经济实体。经过努力,到1986年底,全自治区有12个县、市和17个乡镇建立了两用人才开发服务机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重视两用人才开发:
❶奠定基础,认识、领导、组织三到位。成立三级服务网络,市有介绍所,乡有服务站,村有联络员;
❷开发、共育、培训一条龙,整体提高相结合;
❸多渠道使用,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
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了青铜峡市的经验,并于1986年9月11—14日,在青铜峡市召开了全自治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经验交流会。1980—1986年,全自治区接收回乡退伍军人15 016人,其中军地两用人才4 060人,开发使用2 172人,开发使用率为53.5%。有814人担任乡村干部,427人成为乡镇企业骨干,380人成为乡镇企业职工,551人从事养殖、加工、修理、运输等专业经营,创办经济实体256个。1988年,全自治区有21个县、市(区)、78个乡镇建立起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回农村两用人才开发使用2 426人,开发使用率为53.9%。从事各种专业的有563人,创办经济实体268个。1988年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自治区开发使用两用人才表彰会,表彰了10个先进单位,20名先进个人。
1989年1月8—11日,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自治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平罗县被全国评为先进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及时在全区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坚持改革,积极探索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新路子,立足创办经济实体,立足就地消化,组织劳务输出,建立跨县、市的人才协作区,使两用人才在广阔的领域里得到更合理的开发使用。1990年,自治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55%,1991年达到59.9%。1992年,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经验交流暨表彰会,青铜峡市被评为先进单位,吴忠市上桥乡马金庭被评为先进个人。1993年,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立足就地开发,就地消化,全方位多渠道开发使用的新思路。各地、市、县(区)增加对开发使用两用人才的投资,兴办两用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当年全自治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为80%。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解决了农村退伍义务兵的生活和工作问题,使之保持了稳定,促进了自治区农村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