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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复员退伍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复员退伍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

(三)复员退伍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建立安置机构,制定一系列安置政策,对志愿兵实行复员安置,对义务兵实行退伍安置。
1950年,青海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对他们缺乏土地、房屋、农具、籽种等要尽量予以解决。1951—1957年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8 324人,其中本省籍复员军人6 978人,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5 970人,从事牧业生产的54人,共发放近20万元的复员军人生产生活补助费,帮助2000多名复员军人解决了生产生活和疾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1955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家居农村的退伍回乡后,由县、人民公社、大队召开欢迎会,亲切接待,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1980年,确定了退伍安置工作的重点在农村,根据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势,重点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鼓励他们带头勤劳致富,兴办福利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商品生产。1983—1986年,共扶持优抚对象3400户,其中60%是退伍军人。1982年,省人民政府拨出40万元专款,帮助复退军人解决发展生产方面的问题。1950—1989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1 416人,安置在农村的43 631人。
在妥善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同时,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986年7月,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召开了青海省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转了这次会议的工作报告。1988年1月29日,省贫困地区领导小组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结合扶贫工作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兴办各类开发性扶贫经济实体时,应吸收退伍军人参加。是年3月9日,省民政厅、农林厅、畜牧厅、省科协、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农村牧区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进行技术培训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时,吸收退伍军人参加。这项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在各地很快开展起来,海东地区当年就培训退伍军人500名。1985—1999年全省以退伍军人为主体兴办的“双扶”经济实体35个,年产值340多万元,年上缴利税32万元,累计产值1 368万元,上缴利税131万元,创汇7万元,有些经济实体已成为乡镇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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