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实施扶贫优惠政策
从1978—1996年18年间,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从中央到地方都逐渐增加了扶贫资金投入。据统计,这18年国家和省累计投入贫困地区各类扶贫资金总额达29.66亿元,年均1.56亿元,其中1986—1993年为13亿元,年均1.62亿元,1994—1996年为16.44亿元,年均5.48亿元。这些投入为贫困地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在“七五”初就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利于贫困地区休养生息的优惠政策,像减免农业税,核减粮食定购任务,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又按照攻坚计划确定的职责和任务,制定了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扶贫规划,出台了诸如金融、财政、税收、交通、电力、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受到了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