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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三)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法定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对民间纠纷进行诉讼外调解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革命根据地。
北京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始创于抗日战争时期。1942年4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京西、京北、京东等地相继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44年6月1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又公布了《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等文件,使京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有组织、有章法的自觉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3月22日发布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至1966年,北京市郊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近千个。十年动乱期间,随着司法行政部门的撤销,京郊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北京郊区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恢复。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设置、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管理,京郊人民调解工作走上全面发展的道路。至1995年,京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4 313个,有调解人员32 376名。自1980年至1995年的15年间,京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婚姻家庭、邻里、房宅基地、继承、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达60万件,化解民间纠纷激化为治安和刑事案件7.5万件。
2.司法科(司法办公室)。司法科(司法办公室)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受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京郊司法科(司法办公室)建于1995年初。1996年上半年,北京市农村已建立司法科(司法办公室)72个,有司法助理员413名。司法科(司法办公室)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多种任务。司法科(司法办公室)的建立,是农村基层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3.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在农村乡镇或城市街道,就近为城乡公民、法人和基层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
北京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创建于1985年初。10年来,基层法律服务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为郊区农村社会和广大农民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截止1996年上半年,北京郊区建立基层法律事务所194个,有法律工作者620名。10年间承办各类经济诉讼案件3.6万件,为9000余家乡镇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挽回经济损失4.4亿元,避免经济损失2.6亿元,为京郊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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