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机试验鉴定
1950年以后,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过设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专人,不断地进行新农机推广前的试验鉴定工作。
1. 对厂、所研制成功的新型农业机械进行多点试验。通过试验,使新机型不断改进提高,达到可以推广的标准。如上海拖拉机厂的丰收-35四轮拖拉机、宁波拖拉机厂的东方红-24四轮拖拉机、永康拖拉机厂的工农-12手扶拖拉机、工农-3手扶拖拉机,杭州拖拉机厂的东风-12手扶拖拉机等主要耕作机械,都是通过1 500小时严格的试验鉴定后,才得以大量推广。其中,湖州收割机厂生产的湖州100—12联合收割机、温州农机具实验所生产的140—3双圆盘割晒机也都经过试验,得到推广。
2. 对省外引进的农业机械和新式农具进行试验。如北京的脚踏打稻机、湖北的机滚船、湖南的耕整机、广西的桂林-2号联合收割机、江苏的开沟机等,都是在引进试验成功的基础上得到推广。
3. 对引进国外农业机械进行试验。1957—1979年期间,先后4次从日本引进各类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前3次引进手扶拖拉机、自动脱粒机、喷雾喷粉机、砻谷机、碾米机等农业机械。后1次引进从耕作、育秧、种植、防治病虫害、灭草、施肥,直到收割、烘干等全套水田农业机械,在吴兴升山公社乌山大队和金华石门农场进行2年试验。其中,手扶拖拉机、担架式背负式动力喷雾机、简易工厂化育秧装置和栽植工厂秧的插秧机,带扶倒装置的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等基本上适用于浙江水田。经过消化吸收因地制宜作了改进,研制成功手扶拖拉机、小型动力喷雾机,大量推广。工厂化育秧装置也在积极试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