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产品价格管理
在农产品价格管理上,河北省坚持从有利于市场、有利于流通出发,不对农产品价格乱加限制。同时,为维护农产品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防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河北省政府于1982年发布《河北省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规定: 集市上农副产品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1987年,省工商局印发《河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试行规则》,明确集市价格管理内容包括: 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市场管理部门通过公布 “参考价格”、“昨日行情”等方式加以引导; 城市农产品市场的粮、油、肉、禽、鱼、蛋和大路菜的价格,必要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规定临时“最高限价”加以控制;分类制定某些农副产品的合理批零差率,限制经营者的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