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从1961年12月始,全省实行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这种体制,一直持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政社合一的公社,取消人民公社名称为止。 1961年,在解决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时,各地感到实行“三包一奖”的办法太繁琐,干部群众不易弄清楚,而且实行起来也很困难。面对这个问题,各地在探求一条解决问题的出路。如大理白族自治州,经省委批准于1961年5月在三个大队首先进行“一包四统、两级核算”的试点,即在生产大队向生产队包产(实际是定产)的基础上,大队实行统一安排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公余粮任务,统一确定上交公共积累比例,统一领导基本建设,两级核算,实质上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得经验后在全州推广,不到一个月时间,实行“一包四统,两级核算”的大队占全州大队总数的95.8%,深受群众欢迎。另外,分散山区,允许实行生产队核算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生产恢复较快,效果也很好,群众比较满意。1961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就大多数情况来说,以生产队核算,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生产和分配不适应的矛盾。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委总结了大理的经验,并在宜良、晋宁、思茅等地的几个大队进行了试点,之后,对全省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作出部署。要求各县11月先行试点,然后分两批(先坝区后山区)实施,力求1962年1月底以前结束。12月1日省委发出《关于在分散山区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试点报告》的批示,明确规定在分散山区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调整工作在全省内地迅速推开,仅一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这项重大调整。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这项政策至少30年不变。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问题解决得如此迅速和顺利,原因是: ❶有调整的基础。在原来的调整中,基本解决了“四固定”(耕地、劳动力、耕畜、大农具)到队,并且实行了牲畜、大农具归生产队所有;把公余粮任务定到生产队,公余粮不作队与队之间的调剂;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分配,推行了“包产定工,按工计酬,超产全奖,短产少得”,即“以产定工,三包一奖”的办法。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只需明确原属于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生产队所有和经营,取消“三包一奖”,大队不再算繁琐的分配账,除去统一扣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各队收入由各队自行分配,故实行起来比较简单。 ❷它适应了当时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解决了自高级合作化以来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穷富拉平。中央、省委一说话,干部群众一呼百应,水到渠成。1961年的分配决算,绝大多数是按生产队进行的。 解决了核算单位问题后,云南省委又及时对人民公社所有制若干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人民公社的规模、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调整: ❶公社的体制绝大多数改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制为公社、生产队两级制公社,由公社直接领导生产队。公社的规模,一般以原来的小乡为基础,一乡一社,少数原来小乡偏大或偏小的,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公社的户数,在居住比较集中的平坝地区或半山区,一般500~700户、山区一般二三百至四五百户。个别县继续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制,以原来的大乡(1000—2000户左右),为一个公社。不论两级制还是三级制,基层政权在公社一级。实行两级制公社后,为便于县的领导,县以下设区,区作为县的派出机构。生产队的规模,无论山区、半山区或坝区,以一村一队为原则,较大村寨实行一村数队。只有几户的小村也单独组成一个生产队。在一部分分散山区,有少数单家独户或三家两户,居住分散,生产上没有联系,实际上无法统一组织生产的,允许单独经营。经过调整,全省设901个区,198个三级制公社,8 537个两级制公社,1 522个生产大队,165 568个生产队。 ❷公社和大队一律不办直属企业事业。原有的社队企业,凡是适合生产队举办的,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联队经营,有的交县级有关部门经营。在若干年内,公社和大队一般都不提取公共积累、机动粮、储备粮等,也不直接经管钱粮。 ❸凡是集体的山林主要划归生产队所有,有些归村寨所有。 ❹在山区,集体划给社员的自留地、麻地、土棉地和社员零星开荒,加在一起计算,最多可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15%。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体制和相应的调整,提高了生产队和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经过1961、1962年的调整,全省粮食总产量从1960年的48.94亿千克恢复到53.5亿千克,接近最高年产量,其中有61个县的产量超过或达到最高年,占全省县数的50.3%。烤烟、茶叶产量接近1957年水平,生猪年末存栏数达658万头,创历史最高水平,大牲畜扭转了自1958年以来连续四年下降的局面。 ☚ (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四)边疆人民公社改办农业生产合作杜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广东在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 一奖”责任制中,为了解决队与队之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省委曾提出可以实行包死上交钱、粮的大包干办法,这实际上已接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到1961年11月,省委根据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和一些地方实行“大包干”的经验,发出了《关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提出生产队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大包干,或生产队向大队上交钱粮后,有生产经营和分配自主权的两种形式进行试点。1962年2月,中央提出: 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项政策最少30年不变,有的地方也允许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要求合理调整社队规模;这项工作要在春耕前大体完成。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省首先对社队规模进行了调整,将公社增加到2000个左右,平均每社3 600户;将大队增加到40 000个左右,平均每个大队180户;将生产队增加到25万个左右,平均每队30户。从1962年早造生产开始,除极少数保留大队核算外,普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的体制进入了相对稳定的时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主要做法是: (1) 重新确定生产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原则上是各生产队原来管理的土地、山林、果树、鱼塘和副业,归生产队所有和经营。但由于公社化以来体制规模多次调整,生产资料多次平调,生产队的人口、劳力经常变动,因此在调整生产队规模时,对各队所有的生产资料也进行相应调整。 (2) 明确生产队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搞好种养业,也可以恢复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作坊、手工业和渔猎、采集等副业。 (3) 生产队对作业组和个人建立生产责任制。全省普遍实行定额包工责任制和田间管理评比奖励责任制;在花县、清运、从化、佛冈、惠阳、廉江等少数县试行田间管理超产奖励责任制。 (4) 强调贯彻执行按劳分配政策。规定提留公积金3%—5%,公益金2%—3%;对五保户、困难户的补助在公益金中解决;不搞供给制,社员分配部分全部按工分分配;社员的劳动计酬,凡是能够按定额计算的,一律按定额计算。 (5)增加社员的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生产队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可以占耕地面积5%—7%,有条件的可以在统一规划下,开垦一些零星荒山荒地;按饲养牲畜数量分给适量饲料地。自留地、开荒地、饲料地合在 一起的数量,可以占到耕地面积10%—15%,最多不超过15%。在山区,可以给社员分配适量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社员在房前屋后或集体指定地点种植的果树、竹木,归社员所有。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生产队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对三年困难时期的生产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2年是实行生产队核算头一年,全省粮食总产量比1961年增10.1亿公斤,增产11.3%,农业总产值增长11.37%。 ☚ (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二、整风整社与加强经营管理 ☛ 0001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