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规民约与群众自治
1987年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广东省农村的基层建设出现了新的变化,一部分镇(乡)下设管理区,一部分镇(乡)下设村。1988年,全省各种群众组织有了很大发展,如已经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4.3万个,由治保会领导下的1.3万多支治安队不断巩固,全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万多名。1990年,群防群治队伍进一步巩固壮大,全省已有治保会成员20多万人,治保小组成员25万多人,其他群防组织成员16万多人,全年由各种群防组织举报、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9. 5万名,协助破获刑事、治安案件6. 6万宗。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1990年,全省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万多人,人民调解员21.9万多名。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健全调解工作责任制,积极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仅1990年,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达18.4万多宗,调解成功率达93.3%,防止了许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一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此外,民兵、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老人会、妇女禁赌会等,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尤其在完成依法治镇(乡)、治村和农村社教组织建设的一批农村,制定了比较完整的乡规民约,使之与评比精神文明户结合起来,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