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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 乡村林场及承包户造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 乡村林场及承包户造林

(三) 乡村林场及承包户造林

郊区乡村林场的发展,始于1958年。1960年全国林业会议提出林业经营要实行基地化、丰产化、林场化,又发展了一批社办林场。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大部份社办林场因缺乏自身建设活力而停办。1974年市政府安排专款,用于营造落叶松用材林基地,从1976—1980年,郊区又相继办乡村林场或专业队营造落叶松1.2万公顷。到1980年,全市乡村林场达281个,其中乡办林场31个,村办林场229个,联办林场21个,总经营面积1.24万公顷,有林面积7 600公顷,其中经济林2733公顷。在281个乡村林场中,自给有余的占56.9%;基本自给的占29.5%;不能自给的占13.6%。
1981年国家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给社员划分自留山的政策。各山区区县在试点的基础上,从1983—1984年普遍开展划分“两山” (责任山、自留山)的工作。7个山区县共划“两山”22万公顷,占全市宜林荒山60%,其中责任山12.6万公顷,占“两山”的57.3%;自留山9.4万公顷,占42.7%。划分“两山”以后,有承包33~67公顷的造林大户285户,各区县与承包户签订责任书,发放林权证。由于林业周期长、投入大,立地条件差等因素,近期没有经济效益以及国家和集体缺乏有力的扶持政策,不少承包户造林不能按合同完成任务,有的造了林,但无力经营管理。到1994年底,全市7个山区县承包荒山造林33公顷以上的只剩下13户,共完成承包的荒山造林988公顷。
90年代,为加快荒山荒滩的开发利用,通过试点,取得了经验。199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发《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租赁是指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荒山荒滩使用权租给承租者,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租赁期限可30~50年不变。到1995年,已租赁荒山4.75万公顷,占宜林荒山面积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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