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药材收购价格
中药材品种繁多,又是特殊商品,有家种药材,野生药材,家种野生共存,药用食用兼备等等。根据“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主要药材收购价格由国家管理,非主要药材由地方管理。1950年至1953年,甘肃省根据国家要求,实行鼓励生产,加强收购,掌握货源,搞好市场供应,平抑市场药价,打击投机倒把、掺杂使假的政策。在收购价格上根据产销情况,每年作必要调整。1956—1962年,甘肃省根据产销情况,按国家规定上调了党参的收购价,平均上调幅度为50%,下调了甘草、当归、枸杞等的收购价,平均下调幅度为20%。1963年至1965年,为了鼓励药农种植、采集药材,根据国家规定,调整黄连、黄芪等29种二类中药材的收购价。其中:上调26种,平均提高幅度29%;下调3种,平均降低幅度28%。1978—1984年甘肃省在国家大幅度调整粮、棉、油、土畜产品价的同时,为了保持中药材与上述农副产品的合理比价,对15种中药材调高收购价,平均提价幅度为40%,对少数药材下调20%。1984—1988年,又根据市场状况,将计划价改为指导价和协调价,其中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等上调77%—280%。通过调整价格,逐步解决了中药材收购价偏低,药材和其他农副产品比价不合理的问题,促进了中药材生产的发展。见表8-3-3。
表8-3-3全省主要中药材收购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50公斤
| 年 份 | 当 归 | 甘 草 | 党 参 | 红 芪 |
1950 1953 | 24.6 57.2 | | 80 80 | 13 24 |
1956 1963 1965 1978 1984 1986 1992 | 55 100 100 120 90 250 | 22 30 35 50 50 97 | 135 215 225 225 285 △1 200 | 32 56 60 120 △400 △1 750 |
注:△号为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