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抛弃而开舱或打洞以致进水,造成船舶、货物的损 坏,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 进行抛弃而开舱或打洞以致进水,造成共同航程中的 财产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
规则三扑灭船上火灾 | 规则三扑灭船上火灾 |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 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凿沉所造成的损坏, 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但由于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 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凿沉所造成的损坏, 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但由于烟熏或因火引起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
规则四切除残留部分 | 规则四切除残留部分 |
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 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 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 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
规则五有意搁浅 | 规则五有意搁浅 |
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搁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认作共同海损。 | 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搁浅,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应认作 共同海损。 |
规则六救助报酬 | 规则六救助报酬 |
(1)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 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 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 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艺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 报酬。 (2)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 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 得认入共同海损。 | (1)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 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 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 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艺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 报酬。 (2)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 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 得认入共同海损。 |
规则七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 规则七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 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认入共 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 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 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认入共 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 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
规则八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 的费用和损坏 | 规则八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 的费用和损坏 |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 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 额外费用和由此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 海损。 |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 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 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 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
规则九当作燃料烧掉的船用 材料和物料 | 规则九用作燃料的货物、船 用材料和物料 |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当作燃料烧 掉的船用材料、物料,应认作共同海损,但只限于船上 原已备足燃料的情况;其本应消耗的燃料的估计数量, |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用作燃料的 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应认作共同海损,但船用材料 和物料费用受到补偿时,为完成原定航程本应消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