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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改)》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对比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改)》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对比

(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改)》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对比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改)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解释规则解释规则
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
除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
则理算。
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
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
应按字母规则理算。
首要规则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
偿。
规则A规则A
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
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
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
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
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按下列规定,由各分摊方
分摊。
规则B规则B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按下列规定,由各分摊方
分摊。
如果船舶拖带或顶推其他船舶而它们都从事商业
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使这些船舶及其货物
(如果有)脱离共同危险,则应适用本规则。
如果一艘船舶只要脱离其他船舶便能获得安全,
则同其他船舶不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但如果脱离本
身是共同海损行为,则共同航程继续存在。
规则C规则C
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
才应作为共同海损。
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
才应作为共同海损的损失或费用,才应作为共同海损。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
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不论是在航程中或其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
所遭受的损失,例如船舶滞期损失,以及任何间接损
失,例如行市损失,都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D
不论是在航程中或其后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
失和任何因迟延所遭受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以及任何
间接损失都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D
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
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也不影响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
权利,但这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
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
规则E
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
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也不影响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
权利,但这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
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
规则E
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
索赔的损失或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
索赔的损失或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
止后十二个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或费用书面通知海
损理算师。
如不通知或经要求后十二个月内不提供证据支持
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
损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
摊价值。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规则F规则F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
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并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
有关方有无节省,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
损费用。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
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并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
有关方有无节省,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
损费用。
规则G规则G
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以航程终止的时
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
本条规定不影响对编制海损理算书地点的决定。
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
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以航程终止的时
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
本条规定不影响对编制海损理算书地点的决定。
 而根据规则十和十一的规定将发生共同海损补偿
时,如果全部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运
往目的地并已尽可能通知了货方,则共同海损的权利
和义务,将尽可能地如同没有此一转运而是在运输合
同和所适用的法律所许可的时间内可以由原船继续原
航程一样。
因适用本条第三款,认作共同海损补偿而由货物
分摊的部分不应超过假如由货主承担费用把货物转运
至目的港所应支付的费用。
规则一抛弃货物规则一抛弃货物
被抛弃的货物,除非按照公认的航运习惯运送,不
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被抛弃的货物,除非按照公认的航运习惯运送,不
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二为了共同安全抛弃
和作出牺牲所造成
的损失
规则二为了共同安全作出
牺牲所造成的损失
为了共同安全作出牺牲或其后果和为了共同安全为了共同安全作出牺牲或其后果和为了共同安全

进行抛弃而开舱或打洞以致进水,造成船舶、货物的损
坏,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进行抛弃而开舱或打洞以致进水,造成共同航程中的
财产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三扑灭船上火灾规则三扑灭船上火灾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
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凿沉所造成的损坏,
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但由于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
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凿沉所造成的损坏,
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但由于烟熏或因火引起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规则四切除残留部分规则四切除残留部分
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
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
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规则五有意搁浅规则五有意搁浅
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搁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认作共同海损。
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搁浅,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应认作
共同海损。
规则六救助报酬规则六救助报酬
(1)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
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
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
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艺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
报酬。
(2)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
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
得认入共同海损。
(1)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
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
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
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艺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
报酬。
(2)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
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
得认入共同海损。
规则七机器和锅炉的损坏规则七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
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认入共
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
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
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认入共
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
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
规则八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
的费用和损坏
规则八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
的费用和损坏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
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
额外费用和由此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
海损。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
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
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
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九当作燃料烧掉的船用
材料和物料
规则九用作燃料的货物、船
用材料和物料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当作燃料烧
掉的船用材料、物料,应认作共同海损,但只限于船上
原已备足燃料的情况;其本应消耗的燃料的估计数量,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用作燃料的
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应认作共同海损,但船用材料
和物料费用受到补偿时,为完成原定航程本应消耗的

应按该船舶驶离上一港口当日在该港口的价格计价,
从共同海损中扣除。
燃料的估计费用,应从共同海损中扣除。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规则十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
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
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
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驶出
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
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
难港或避难地适用本条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
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
起的航程延长,适用规则十一的规定。
(2)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
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如果
这种搬移或卸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或者是为了使
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
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船舶的
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且航程中
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
殊情况,则不在此列。
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
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
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3)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可认作
共同海损时,该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
支付的保险费、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
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
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
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驶出
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
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
难港或避难地适用本条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
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
起的航程延长,适用规则十一的规定。
(2)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
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如果
这种搬移或卸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或者是为了使
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
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需的。但如果船舶的损
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且航程中没
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
情况,则不在此列。
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
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
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3)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可认作
共同海损时,该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
支付的保险费、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规
则十一适用于重装或重新积载所引起的额外停留期
间。
但是,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
海损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
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
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但是,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
海损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
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
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规则十一驶往和停留在避难
港等地的船员工资、
给养和其他费用
规则十一驶往和停留在避难
港等地的船员工资、
给养和其他费用
(1)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
装货地的费用依照规则十(1)的规定可认作共同海损,
则由此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
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
应认作共同海损。
(2)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
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
需要,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
(1)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
装货地的费用依照规则十(1)的规定可认作共同海损,
则由此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
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
应认作共同海损。
(2)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
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
需要,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

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
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的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
舶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
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应认
入共同海损。
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
的,而且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
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在修理上述损坏的额外停
留期间所支付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
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不得认作共同海损,即使这种修
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
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的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
舶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
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应认
入共同海损。
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
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
料除外。
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海损
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
料、物料,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止;
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算
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但
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支付的港口费用除
外。
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
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
料除外。
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
的,而且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
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在修理上述损坏的额外停
留期间所支付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
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和港口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即使这种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但
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支付的港口费用除
外。
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海损
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
料、物料和港口费用,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
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
则应计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3)本条和其他各条所称的工资应包括付给船长、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或为他们的利益而支付的一切款
项,不论这种款项是法律规定由船东支付的或者是根
据雇佣用条件支付的。
(4)为保养或修理船舶付给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
船员加班费时,如果这种保养或修理费用不可认入共
同海损,认入共同海损的加班费的数额,仅以加班所节
省的如不支付此项加班费本应支付并认入共同海损的
费用为限。
(3)本条和其他各条所称的工资应包括付给船长、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或为他们的利益而支付的一切款
项,不论这种款项是法律规定由船东支付的或者是根
据雇佣条件支付的。
(4)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如
果是在下列情况下产生的,应认作共同海损;
(i)作为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数额,仅以加班所
节省的如不支措施的一部分,而这种措施假如由同一
航程以外的第三方所采取,该方本可获得救助报酬的;
(ii)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
何港口或地点的条件的;
(iii)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
或地点停留的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
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轻污染或环境损害而采取任何
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iv)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
措施的费用可以认入共同海损。

规则十二货物在卸载等过
程中遭受的损坏
规则十二货物在卸载等过
程中遭受的损坏
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或
物料的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由于各该措施而造成
的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损失才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
偿。
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或
物料的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由于各该措施的后果
而使货物、燃料或物料所遭受的损失才应作为共同海
损受到补偿。
规则十三修理费用的扣减规则十三修理费用的扣减
用新材料或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旧部件时,如果
船龄不超过十五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不作
“以新换旧”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是否扣减,
应按船龄确定,船龄是从船舶建成之年的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为止。但绝缘材
料、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
和锅炉应按各自使用的年数确定。
扣减应只从新材料或新部件制成并准备安装到船
上时的价值扣减。
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干坞费、船台费和移泊费全部认入共同海损。
船底涮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曾经油
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用新材料或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旧部件时,如果
船龄不超过十五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不作
“以新换旧”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是否扣减,
应按船龄确定,船龄是从船舶建成之年的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为止。但绝缘材
料、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
和锅炉应按各自使用的年数确定。
扣减应只从新材料或新部件制成并准备安装到船
上时的价值扣减。
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干坞费、船台费和移泊费应全部认入共同海损。
船底涮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曾经油
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十四临时修理规则十四临时修理
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或对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
的损坏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进行临时修理,此项修理
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完成航程而对意外损坏进行临时修理,
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此项修理费用应
认作共同海损,但其数额应以因此所节省的如不在该
港进行临时修理本应支付并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为
限。
可作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应作“以新换
旧”的扣减。
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或对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
的损坏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进行临时修理,此项修理
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完成航程而对意外损坏进行临时修理,
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此项修理费用应
认作共同海损,但其数额应以因此所节省的如不在该
港进行临时修理本应支付并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为
限。
可作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应作“以新换
旧”的扣减。
规则十五运费损失规则十五运费损失
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
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
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赚得此项运费
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费用。
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
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
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赚得此项运费
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费用。
规则十六货物因牺牲所受损
失的补偿数额
规则十六货物因牺牲所受损
失的补偿数额
牺牲的货物,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应是
以其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计算出的损失。此项价值
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
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在卸货时的价值应包
牺牲的货物,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应是
以其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计算出的损失。此项价值
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
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在卸货时的价值应包

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
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售出,而其损失数额未经另行
议定,则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出售净
得数额与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完好净值之间的差额
确定。
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
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售出,而其损失数额未经另行
议定,则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出售净
得数额与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完好净值之间的差额
确定。
规则十七分摊价值规则十七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
值为基础。但货物应以卸货时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
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票,
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
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并扣减卸货
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船舶的价值时,无须考
虑该船因订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合同而产生的有利或不
利影响。
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
值为基础。但货物应以卸货时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
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票,
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
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并扣减卸货
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船舶的价值时,无须考
虑该船因订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合同而产生的有利或不
利影响。
上述价值如果没有包括牺牲的财产作为共同海损
受到补偿的数额,则应加上这一数额。有风险的客、货
运费,应扣减假如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
日全部损失就无须为赚得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
共同海损的费用和船员工资。财产价值还应扣减在共
同海损行为发生以后所支付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已作
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除外。
上述价值如果没有包括牺牲的财产作为共同海损
受到补偿的数额,则应加上这一数额。有风险的客、货
运费,应扣减假如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
日全部损失就无须为赚得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
共同海损的费用和船员工资。财产价值还应扣减在共
同海损行为发生以后所支付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已作
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或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
条或任何其他实质上类似的规定裁决应由船舶承担的
特别补偿除外。
在规则G第三款所述的情况下,货物和其他财产,
除非在运达目的地以前售出或另作处理,应以其在原
目的地交货时的价值为基础参加分摊;船舶则应以其
在卸货完毕时的实际净值参加分摊。
如果货物在运达目的地以前售出,应按出售净得
的数额加上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参加分摊。
非根据提单装运的旅客行李、私人物品,不参加共
同海损分摊。
如果货物在运达目的地以前售出,应按出售净得
的数额加上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参加分摊。
邮件、旅客行李、私人物品和随带的机动车辆,不
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规则十八船舶损坏规则十八船舶损坏
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船舶、机器和船具的损失,应
作为共同海损的数额如下:
(1)如已经修理或更换,按该项损失的修理或更换
的实际合理费用,并根据规则十三的规定进行扣减。
(2)如未经修理或更换,按该项损失引起的合理贬
值,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用。如船舶遭受实际全损
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则作为共同海损
的数额应为该船的估计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
的损失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在受损状态下的价值
(如果售出则为出售净得)的余额。
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船舶、机器和船具的损失,应
作为共同海损的数额如下:
(1)如已经修理或更换,按该项损失的修理或更换
的实际合理费用,并根据规则十三的规定进行扣减。
(2)如未经修理或更换,按该项损失引起的合理贬
值,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用。如船舶遭受实际全损
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则作为共同海损
的数额应为该船的估计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
的损失的估计修理费和和船舶在受损状态下的价值
(如果售出则为出售净得)的余额。

规则十九 未经申报或申
报不实的货物
规则十九未经申报或申
报不实的货物
未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而装载的货物或装
运时故意谎报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
损。但此项货物如果获救,仍有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责
任。
未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而装载的货物或装
运时故意谎报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
损。但此项货物如果获救,仍有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责
任。
装运时不正当地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的货物遭受
损失时,应按申报价值受到补偿,但应按实际价值参加
分摊。
装运时不正当地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的货物遭受
损失时,应按申报价值受到补偿,但应按实际价值参加
分摊。
规则二十 提供的款项规则二十 提供的款项
除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以及不
是在航程中补充的燃料、物料外,按共同海损费用百分
之二计算的手续费,应认入共同海损。但如果款项不是
由任何分摊方提供,则为了通过船舶抵押合同或其他
方法筹得款项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或为此目的变卖货物
而使货主遭受的损失,均应认入共同海损。
除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以及不
是在航程中补充的燃料、物料外,按共同海损费用百分
之二计算的手续费,应认入共同海损。为筹款支付共同
海损费用而变卖货物致使货主遭受的资本损失,均应
认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费用垫款的保险费,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费用垫款的保险费,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二十一共同海损利息规则二十一 共同海损利息
对于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应受补偿项目,应给予
年率百分之七的利息,计算至共同海损理算书编就之
日为止;对由各分摊方预付或从共同海损保证金内先
行拨付的一切款项,也应给予利息。
对于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受补偿项目,应给予年
率百分之七的利息,计算至共同海损理算书发出后三
个月之日为止;对由各分摊方预付或从共同海损保证
金内先行拨付的一切款项,也应给予利息。
规则二十二保证金的处理规则二十二 保证金的处理
如果就货物应负担的共同海损、救助或特殊费用
收取了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
交付者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
方认可的银行的特别帐号。此项存款连同可能产生的
利息,作为有关货方向应收回上述费用的有关方的担
保。如经理算师书面证明,可用保证金进行预付或将保
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提供、支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有关
方的最后责任。
如果就货物应负担的共同海损、救助或特殊费用
收取了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
交付者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
方认可的银行的特别帐号。此项存款连同可能产生的
利息,作为有关货方向应收回上述费用的有关方的担
保。如经理算师书面证明,可用保证金进行预付或将保
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提供、支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有关
方的最后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
000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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