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五”后期和调整时期1961—1978年
1960年下半年开始,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全党动员,大办农业,大办粮食。1961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地全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宁夏除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调价外,根据自治区实际,对杂粮价格、加价奖励粮、职工粮价补贴等有关粮食价格问题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一时期粮食价格管理政策特点是:购价提,销价不动,粮食部分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简称购销价格倒挂。
1960年7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调整了本区马铃薯、黄豆等杂粮统购价格。马铃薯每50公斤(下同)由5.65元调为8.70元,黄豆由8.00元调为8.60元,糯稻由7.73元调为6.07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7.1%。
1960年12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为促进本区马铃薯生产,并与邻省区价格衔接,马铃薯价格提高26.72%。
1961年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的通知”精神,将小麦、粳稻、糜子、黄米、玉米、黄豆、豌豆、红豆等27种粮食的平均统购价由7.86元调整为10.03元,提高24. 1%。统销价格不动,经营购销倒挂,购销倒挂11.8%,所发生亏损一律由国家财政负担。同时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自治区一价,并重新规定了粮油收购的等级差价,以中等为标准,上等加3%,下等减4%。
1966年7月,自治区物价委员会、粮食厅联合通知,全面调整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小麦、粳米、黄米、小米等29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提高18. 6%。同时提高粮食统销价,其中:小麦、粳稻、高粱、玉米、谷子等19种粮食的统销价与统购价相平,其他9种粮食统销价高于统购价格,以标粉等10种粮食统销价格计算平均提高13. 7%。其中:标粉每50公斤(下同)由16. 5提为18.18元,优粉由24元提为25元,粳米由14.2提为17.40元。
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国家决定实行粮价补贴办法,给每个职工每人每月发放粮价补贴2元。国家在粮食经营上仍承担政策性亏损。
1966—1978年期间,除1966年大幅度提高粮价外,全自治区又随国家调整过一次荞麦等小杂粮价格,提高幅度约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