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财政对农业投入体制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受财力和体制的制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形成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北京市实行这一体制持续30多年,这期间曾试行郊区县财政包干,有力促进了区县经济发展和增收节支,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了旧的体制。
1950年3月至1952年,北京市实行统收统支体制,1953到1970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1971年中央对各省、市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8年,财政部选择北京市等四省市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财政体制,三年不变。
1981年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郊区九县试行财政包干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支大于收的县(密云、怀柔、延庆、平谷)试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收大于支的县(通县、顺义、大兴、昌平、房山)试行“定收定支,比例包干”; “定额补助”和“包干比例”一定五年不变。
1986年市对区县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对调动各区县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从1986年开始,北京市开始筹建乡级财政,到1993年全市陆续建立了乡镇财政所278个,街道财政科95个。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特定形式,是我国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体现着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乡镇财政既要执行国家政令,维护全局利益,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为农民利益服务,职能范围是负责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对乡镇企业财务进行监督与管理。乡镇财政的收入主要来源是集体农业、农民、个体专业户和乡镇企业上缴的税金。乡镇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保证乡镇公益事业的发展。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收定支挂钩体制;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体制;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体制;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乡级财政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对农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投入为市县乡三级财政共同投入。1995年全市乡镇财政收入达到7.14亿元,支出达到7.91亿元,乡级财政的建立对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年中央对北京市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区县也实行了分税制管理体制,从而一举打破了“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财政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支农比例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