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鼓励政策和措施
1.制定鼓励政策和法规。1995年2月,经国务院国函(1995) 16号文件批准,北京视同沿海开放城市,享有沿海开放城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主要政策优惠。1988年5月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4年8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先后被列为国家级的试验区和开发区,分别实行18条和28条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北京市及各区、县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优惠政策和地方法规,包括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减免、工商管理、海关管理、进出口税收、进出口商品检验、外汇管理、出入境手续、房地产投资、商业服务业的开发与经营等方面。同时,在吸引外商投资中,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办的项目,在项目审批、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外汇平衡、人员聘用、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合作并提供方便。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减免税等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9月《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北京市放宽了利用外资的一些政策。如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对农业、林业等低利润企业和边远地区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以后10年内减征所得税15%~30%。进口设备及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生产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放宽对设备、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限制,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除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贵金属、煤炭、木材、石油应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外,其余一律执行国内现行价。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优惠。
1986年10月,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计委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并作出如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外汇余缺调剂;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需要进口产品订货时,可用外汇结算;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物资,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所需能源、通信设施等可优先安排;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内销产品,初期纳税有困难时,经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7年8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放宽外商在京投资的政策》规定:利用中国银行和国际信托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可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关税优惠;外商在京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或外商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生产性项目,经财政部批准,所得税按15%征收;外商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外企人员自用的家具等,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992年4月27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鼓励外商在亦庄开发区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后改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994年12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又对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
2.下放和放宽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70年代末、80年代初,北京市在兴办“三资”企业的初始阶段,市级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为1 000万美元。1986年,为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北京市政府将区、县举办的、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非限制性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下放至区、县政府。1987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放宽外商在京投资的政策》规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和建设新厂,凡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国家配额,外汇可以自行平衡的,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3000万美元。1988年,北京市政府又先后两次放宽了区县政府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第一次由100万美元放宽到300万美元,第二次由300万美元放宽至500万美元。同时规定:凡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投资方向,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基本建设规模在区、县政府和市级局、总公司审批权限以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材料和外汇平衡能自行落实,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均由区、县政府或市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同年,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北京市政府又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权分批下放给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北京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吸收外资步伐,1992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决定配套下放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规定:
❶凡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非限制性项目,其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局(总公司),其中中方投资规模要按规定纳入市里切块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由区、县、局(总公司)按实批数报北京市计委备案。
❷建筑设计、房屋装修、印刷、医药、医疗器械项目,在征得市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
❸区、县所属项目的环保方案、建筑规划方案分别由北京市环保局、规划局委托区县环保局、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审批。
❹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可比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定,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北京市土地局备案等。
1992年11月北京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各区、县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权的请示》,进一步扩大区、县计委(计经委)审批项目的权限。在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属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园区)内,兴办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不包括第三产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各区、县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的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委的有关规定和首都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开发小区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等。
1993年7月,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又重新规定:将区、县、局、总公司非限制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权限由500万美元扩大到1 000万美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审批权扩大到3000万美元。将各区、县及有审批权限的局、总公司审批第三产业的审批权限,由300万美元扩大到500万美元。
199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后,北京市计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于1994年9月14日发出通知,进一步下放在开发区内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凡在开发区内建设的总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下的北京市有权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等),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开发区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审批。其投资规模在市计委“切块”下达的计划内自行安排并报市计委备案。
3.兴办工业开发区。90年代初,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多更有效地吸引资金,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北京郊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迅速发展。截止到1995年底,远郊区县已有各类工业开发区21个。开发区的建设坚持走以地生财、滚动开发的路子,采取利用内资和引进外资相结合的方式,以优惠政策和条件,吸引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外国客商,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工业企业、建筑基础设施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等。1995年当年完成基础设施投资9.5亿元,累计完成19.6亿元,半数以上开发区的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有的已进入二期开发。到1995年底,21个工业开发区已初具规模,招商引资取得成果。1995年当年新人区企业551家,累计已入区企业达到2497家,协议总投资164亿元,其中区、县外投资118.5亿元,占72.3%。1995年底已有1 197家企业开业投产,150家正在建设,入区企业累计完成总投资52.1亿元。特别是工业开发区吸引了一些国外、境外大公司,如日本的索尼、松下、JVC、西铁城、村田、伊藤忠、黄金圣,法国的欧洲空中客车、吉尔,韩国的金星,香港的英美合资公司皇冠易拉罐等十几家国际上知名公司在开发区落户,带动了入区项目规模水平的提高。工业开发区已经成为北京郊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经济发展的希望与后劲所在。
4.举办招商活动。改革开放前,北京郊区比较闭塞,外界对于北京郊区也不甚了解。为了宣传北京郊区的投资环境,扩大北京郊区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各界人士和外国客商到京郊开展经贸合作,1988年初,北京市农林主管部门在翠宫饭店举行了首次北京郊区指导外商投资项目发布会,1990年6月又在京广中心举办了北京郊区投资环境介绍会,广交朋友,加强北京郊区同全国和世界的联系,扩大对外合作领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各区、县和市农林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也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瞄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宣传自己,广泛招商引资。大多数区、县每年都在本地区举办各种形式的经贸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分别利用举办西瓜节、啤酒节、小吃节、风筝节、仿古艺术节等,以“节”交友,以“节”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多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1991年至1995年间,北京市农林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县和市农林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分别参加了北京市政府组织的赴香港、新加坡、韩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大型招商活动。此外,北京市农林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局、总公司还自己组织精干人员,到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举办各类小规模、专业性的招商引资活动。
为使招商引资更有针对性更有成效,北京市农林主管部门从1988年起,连续编印了北京郊区招商引资项目目录。1995年底,根据北京郊区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又编制了北京郊区农业和旅游开发利用外资政策和项目汇编,并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了包装。